網(wǎng)友問:王某托李某辦理農(nóng)村建房多批一些面積,并給付李某五萬多元人民幣,李某也有去跑關系,但最終沒有辦成。問王某能起訴李某還錢嗎?
答:雖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請托行為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認定行為無效。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 王某不具備相應條件多批宅基地面積的情況下,給付受托人李某財物,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為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chuàng)造了條件,也破壞了政府關于審批宅基地的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有關宅基地審批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故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會被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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