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師普法:掛名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的風險。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綜上,掛名董、監、高只要在執行職務時簽字或其他行為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造成損失,還應賠償。
約定執行職務時簽字、行為不承擔責任無效。
掛名法人、董事、監事、高管,即使和實際控制人簽訂“如果執行職務或簽字不承擔后果”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有效,對外沒有任何效力。
綜上,掛名董、監、高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當公司經營不善時,將會受到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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