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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關于小區該不該封窗的討論越來越多。支持封窗的,是出于安全和隔離灰塵和噪音;不支持封窗的,是認為封窗破壞了建筑外立面乃至小區形象,進而降低了未來升值空間。
那么,陽臺到底能不能封、該不該封呢?封陽臺是違規的行為嗎?
兩年前,成都綠城某樓盤的業主將自家陽臺進行封閉,被物業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告上了法庭。經歷了一審物業勝訴、二審駁回物業公司請求勝訴后,近日,該案迎來了終審判決: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做出再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業主立即拆除已封閉的案涉房屋陽臺并恢復原狀。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簡單的回顧下整件事情。
該樓盤在雙流區怡心湖板塊。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小區內1-4棟房屋因為臨街,開發商在交房時已統一對陽臺進行了封閉,而其他樓棟為開放式陽臺。
在交房之后,考慮到噪音、安全等問題,有超過10戶業主陸續將自家陽臺封上。
圖源網絡
2021年11月,物業將小區首位自行封陽臺的業主,以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拆除已封閉的陽臺并恢復原狀。
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業主行為妨礙了物業服務和管理,須在15日之內拆除違規封閉的陽臺并恢復原貌。
隨后,被起訴業主認為,陽臺并不是公攤區域,是自己的專屬區域,提起申訴。
當時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作為物業服務人無權決定是否拆除,小區業主可以封陽臺”,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業主勝訴。
對于二審的結果,物業方存異議,隨即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終,持續了一年多的“封陽臺”爭議,在今年以物業勝訴畫上句號。
其實,關于“封不封陽臺”,成都不是個例,全國不少小區都有類似事件。能不能封陽臺,主要是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一)若陽臺為業主私人所有,則根據《民法典》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簡而言之,業主可以封陽臺但是前提是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不能做使建筑物不安全的處理。
(二)若陽臺是涉及到建筑的外立面,屬于公共部分,牽涉到全體業主的利益,則需要全體業主的同意才可改造、封閉等。
(三)有些業主簽署的《業主臨時公約》或《裝飾裝修協議》中,有約定業主不能封陽臺的條款,則應按你簽訂的相關協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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