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學的時候,老師問過我們一個問題:為什么販賣婦女兒童起刑不可以是無期或者死刑。
答案是:為了被販賣婦女兒童的安全。
殺一個人是死刑,販賣婦女兒童如果判死刑了,一旦被查到或者有敗露的可能,人販子破罐子破摔,干脆把孩子和婦女弄死算了,毀滅證據,死無對證。
還有人說,收買婦女和孩子的,也可恨,應該重判,起碼十年以上。
如果買孩子和婦女都判十年以上,那么這孩子和婦女從誰手里買的,打死我也不說,說了我要判十年。
我一句話不說,你也沒證據說我買孩子,不能把我怎么樣。
買賣路徑我也不交代。警方查不到上線,人販子更加猖獗,更加逍遙法外。
這是打擊了犯罪嗎?這是縱容了犯罪。
我真是佩服一些人,永遠激動,永遠熱淚盈眶,永遠說外行話。
還有,買孩子買婦女重判,那么按法理學一致原則,買毒品的要不要重判?買批文行賄的要不要重判?
法律永遠重罰的是資源優勢方,賣婦女兒童的,賣毒品的,賣手中權力的。
而不是重罰資源弱勢方,否則法律失衡,天下大亂。
勸一些記者,不要天天坐在電腦前閉門造車,動不動就要整一個大新聞,騙騙流量。多出去看看,多當面采訪一下司法部門和當事人,看看這個社會是怎么運行的。
別老整出一些“何不食肉糜?”“何不重判買方?”的二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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