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多萬買彩票中獎2.2億的事情,雖然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但仍舊在持續發酵,引起人們的熱烈討論。我們今天僅從稅務角度跟大家討論一下,這2.2億獎金到底要不要交個稅的事情,供大家參考。
根據公開消息,該名江西南昌的彩民,購買的是福利彩票的“快樂8”游戲選七玩法,總共購買了49250注相同號碼,均中得“選七中七”獎項。依據開獎公告,當期選七中七單獨中獎金額為4475元,該彩民共中獎金超2.2億。
前期報道中,有媒體表示:由于單注獎金未超1萬,該彩民將會成為中國彩民歷史上第一位中得過億元獎金,且不用繳一分錢稅款的彩民。但實際是這樣嗎?稅法上到底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來具體看一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得獎、中獎、中彩等所得,屬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比如,個人取得偶然所得5萬元,一般情況下,按照規定需要繳納的個稅=5*20%=1萬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中的每次,是指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大家注意這里對于偶然所得每次收入的界定: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根據國稅發〔1994〕127號規定: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法規全額征稅。
注意,該文件現行有效,且明確規定的是一次中獎收入,而非單注中獎收入,超過1萬余元,需要全額繳納個稅。
注:體育彩票也有類似規定,詳情可參考財稅字[1998]12號,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1萬暫免個稅,超1萬,全額征收個稅。
但是,依據中國福彩游戲規則相關規定,單注中獎金額超1萬的中獎者需繳納個稅,由兌獎機構依法代扣代繳。大家注意,這里明確指出的是“單注獎金”。
很顯然:稅法規定的一次,與中國福彩游戲規則所用的“單注”表述有所不同。
綜合上述規定,就有了較大爭議:
偶然所得,或者更為準確的說是: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獎收入,對于“一次”收入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到底是一次中獎的總收入,還是單注的中獎收入?
目前,政策層面上,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江西稅務部門相關回復表述為:該彩民是否交稅,目前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福彩規定不應大過法律規定,福彩相關規定屬于“越權”,且個稅作為直接稅,核心是調節過高收入,這種情況理應征稅,才符合個稅本意。也有人認為,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利益應歸于中獎者,且現行實務都是按單注不超1萬不征個稅,所以不應征稅。
鑒于該事件相關影響會比較大,預計最終會是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會給予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遼地稅函[2011]244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體育彩票中獎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明確提及:
你局《關于對體育彩票中獎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鐵地稅發[2011]175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取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因此,個人彩票中獎所得,應以同一人同一期合計中獎所得為一次,計算征免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雖然這個是針對體育彩票中獎所得的回復,但個人感覺這個回復挺合理的,可以適用福利彩票,以同一人同一期合計中獎所得,為一次。基于個稅功能和社會影響考慮,本次最終處理結果,很可能會按此執行,即:對該彩民2.2億中獎金額,按偶然所得20%稅率,征收個稅。
但是,問題又來了:如果征稅,無疑是否定了福彩規定的以“單注”中獎金額為一次的規定。那么,先前是否存在扣錯稅的情形,是否該有處罰呢?
但無論怎樣,爭議終會明確,讓我們拭目以待。最后,以上內容只屬于個人理解,2.2億獎金最終是否需要交稅,需以官方部門權威答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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