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俄勒岡州上訴法院就一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做出裁決,駁回了該州對電子煙產品描述的限制性規定,認定這些限制侵犯了“言論自由權”。
爭議焦點
2015年,俄勒岡州立法機構通過法案,禁止電子煙企業"以對未成年人有吸引力的方式"包裝產品。州衛生局隨后出臺細則,大幅限制了產品描述用語,包括禁止使用:
- 口味相關詞語(如"甜味""涼爽""多汁"等)
- 卡通形象
- 名人、運動員或虛構人物形象
限制影響
這些規定導致商家必須審查產品的基本信息:
- 即使合法銷售草莓味電子煙液,也不能在包裝上標注"草莓"字樣
- 商家不得提供產品的準確描述信息
- 消費者難以獲知產品基本特性
法院判決依據
法院認為這些限制:
1. 侵犯商業言論自由權
2. 超出保護未成年人所需范圍
3. 已有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
4. 限制對保護未成年人無實質幫助
判決意義
此判決重申了企業提供合法產品真實信息的基本權利,平衡了消費者知情權與未成年人保護。這也為類似商業言論限制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
相關各方預計將繼續就電子煙監管政策展開討論,以期在維護言論自由與保護未成年人之間找到恰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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