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從199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到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其間經過多次修正、修訂,股東和董監高的從最初的有限責任,到即將生效的新《公司法》規定的各種形式賠償責任,股東和董監高的法律義務和風險不斷提高。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股東的出資責任、其他股東的連帶出資責任、公司催繳出資責任,董事賠償風險、股東失權風險
有限公司的股東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5年內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催繳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公司的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律師提醒:
1、董事會應當跟蹤各個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尤其是在公司增融資后,如果逾期未能出資的,應當書面催繳,否則將來面對公司債權人,可能對逾期出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股東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出資,否則可能面臨失去部分股權或被除名的風險,還有賠償風險。
3、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以市場價真實評估。
4、未按期出資,不包括摻水股和抽逃出資。
股東的抽逃出資責任,董監高的連帶賠償風險
公司成立后,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常見的抽逃出資有: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律師提醒:
公司的內部人員,尤其是董監高勿協助股東抽逃出資,否則應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注意這也是董監高承擔的連帶責任,其他責任多數是賠償責任。
轉讓人的補充責任和補足責任,及轉讓人的連帶責任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律師提醒:
股權轉讓協議應明確原來的出資期限是否到期,出資是否到位,以及由誰承擔未出資的責任等。若原來為非貨幣財產,該非貨幣財產是否符合當時的市場價值,必要時應進行評估。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風險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律師提醒: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視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進而可以認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1、公司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公司未完全清償債務。
股東違規分紅或者減資的責任,股東及董監高的賠償風險
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公司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禁止稅前分紅;禁止無股東會決議或違反公司章程的分紅;聽取專業財務人員對分紅的建議,必要時聘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論為基礎進行分紅;股東應按法定減資程序減資,并聘請專業律師對減資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簡易注銷中,股東的連帶賠償風險
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提醒:
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的,應當確保公司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必要時聘請專業機構對公司進行債權債務評估,尤其是債務的評估。否則一旦承諾不實,將對注銷前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賠償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近親屬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或者個人有關聯關系的,該董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會審議。
律師提醒:
上述規定強調的是股東和董監高的忠實義務。股東及董監高或其關聯方可以與公司進行交易,但前提是要通過報告和決議程序,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人格否認后的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是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公司僅僅是股東的另一形象,是股東行為的工具,因而失卻獨立存在的價值。具體表現在:
1、不正當控制: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是指股東通過對公司的控制而實施不正當影響,使公司喪失了獨立的意志和利益,成為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
2、財務混同:股東與公司的財務記錄、賬戶等沒有分開,股東隨意處分公司的財產,使得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混同且無法區分,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3、業務混同。業務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與股東從事同一業務,且業務的進行不加區分,大量交易活動形式上的交易主體與實際主體不符或無法辨認。
4、組織機構混同。組織機構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在組織機構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股東與公司的人員任職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獨立的組織架構,可能導致公司內部管理混亂,進而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
5、住所混同:股東與公司共用辦公場所,甚至共用電話號碼、信封等,使得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被削弱,增加了債權人追索債務的難度。
律師提醒:
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應相互分離獨立,獨立的財務收支,獨立的民事活動,獨立的管理結構和決策權等,否則以公司為掩飾,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影子董事、影子高管的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影子董事/高管是指雖然不是董事或高管,但憑借其對公司的影響能夠指示董事或高管從事相關行為的人。
律師提醒:
新《公司法》這樣規定旨在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董事會決議的責任和風險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律師提醒:
在董事長主持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其他董事不是“舉舉手、鼓鼓掌”的“坐客”,而是依法履職的公司管理層,對決議內容應勤勉盡職,不同意見應提醒會議秘書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否則可能存在賠償風險。
執行職務造成公司、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范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
律師提醒:
1、在對他人賠償時,新《公司法》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職務代理追償制度,也突破了《民法典》關于職務侵權的追償制度,即“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但在新《公司法》的職務侵權案件中,將會出現公司高管被列為共同被告。
2、新《公司法》在強化董事責任的同時,新設了關于董事責任保險的規定,有助于降低董事的履職風險及保障賠償責任的實現。需要注意的是,董事責任險系新《公司法》的鼓勵性條款,并非強制性規定,董事作為直接相關方,可以向公司建議投保責任保險,但該建議是否被采納尚需根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運營狀況等實際情況決定。
財務資助的賠償風險
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財務資助原則不允許,個別情況才允許。其意義在于維持資本的穩定性,防止掏空公司。
不當解任的索賠風險
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律師提醒:
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會對董事的無因解除權,體現了對公司自主經營權的尊重。同時,賦予董事對于不當解任的索賠權。由于上述權利系《公司法》而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董事行使該項權利無需經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
清算義務和賠償風險
公司解散分為非司法解散和司法解散。
非司法解散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司法解散:通過非司法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律師提醒: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清算組原則上由董事組成,清算組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監高可能涉及的常見刑事風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律師提醒:
董監高涉及的常見刑事風險是《刑法》中規定的內容,這里僅作提示,未進行深入解讀。
在新公司法即將生效之際,希望廣大企業主和高管八個字:“遵章守法、履職留痕”。
作者簡介
韓龍濤,重慶信豪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創始合伙人,重慶市優秀律師,重慶市渝北區人大代表,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民盟盟員。
擅長領域:合同風險防范,杜絕陷阱,遏制官司。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復旦大學MBA、司法部律師資格證。
社會職務:重慶渝北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庫成員、重慶高新區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重慶臨空政策法律服務國際中心成員、重慶大足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四川外國語大學國際商學院行業導師、重慶市經濟管理學會理事、重慶國際投資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外部監事、西南政法大學企業風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員、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曾受委托的部分客戶:重慶市人民政府、江北區人民政府、大足區人民政府、重慶市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鄉村基CSC國際快餐連鎖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慶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徐工集團(上市公司)、民生銀行、中鐵建昆侖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局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鐵二十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南鋁業集團、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重慶市鄉村振興局、重慶渝源建冶實業有限公司、重慶嘉利建橋燈具有限公司、畢節中房置業有限公司等百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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