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99期】
11月14日,汝城縣苗眉坳通組公路項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在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召開。這是該院運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落實最高檢“訴前實現保護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理念的生動實踐。
2024年8月,汝城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刑事案件中發現,李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111.35畝,其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立即開展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汝城縣人民政府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林業主管部門在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后,邀請汝城縣檢察院參與磋商過程。
會上,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出席磋商會,結合該案實際發表了法律意見。該院認為,李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造成林地毀壞的行為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民事責任,要通過補植復綠等方式進行生態環境修復。郴州市生態環境局汝城分局對本次磋商進行了指導。賠償義務人與賠償權利人就生態損害賠償金額、生態修復方案等進行磋商,并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檢察機關應邀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不僅能通過開展法律監督確保磋商公平公正開展,也能讓賠償義務人正確認識刑事、民事方面要承擔的不同責任,積極履行賠償義務。下一步,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持續凝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工作合力,著力提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檢察履職能力。
圖文:鄧百川 劉泉極
編輯:劉泉極
一審:許華盛 二審:歐陽介 三審: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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