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月)現在公交車已經成為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之一,但我們在乘坐公交車時難免會遇到緊急剎車的情況,一不小心就會摔倒受傷。近日,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9日早上,林某某乘坐一輛公交車準備到自己的肉店工作,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駕駛員突然急剎車,導致林某某摔倒,造成胸部挫傷,住院治療22天。出院后甲客運公司讓林某某到承保的乙保險公司索要理賠,但乙保險公司認為林某某住院時間過長,主張的相關費用過高,應以合理期限計算。雙方就賠償沒有達成協議,于是林某某將兩公司一起起訴至本院。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判分析,在仔細核對相關證據后,承辦法官根據醫囑、鑒定機構提供的林某某適宜的誤工天數以及吉林省2022年度批發和零售業職工日平均工資等,綜合考慮案情,酌定了乙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讓此案件得以公正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法官寄語:
本案的案件事實較為清晰。林某某與甲客運公司構成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而該輛公交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本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所以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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