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趙春雪)“法官,我認罪認罰,但我的小孩無人照料……”
陳某是一起銷售假藥案的被告人,為賺取差價補貼家用,懷著僥幸心理,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肉毒毒素銷售給他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考慮陳某犯罪情節較輕,認罪認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便委托陳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宣告緩刑對社區的影響,但因陳某居住地為不穩定的群租房,調查機關出具了其不適宜接受社區矯正的意見。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判處陳某拘役四個月。陳某反復向法庭解釋“法官,不是我不愿意配合,我認罪認罰,但家中12歲的女兒和我相依為命,如果我進去了,我女兒的生活就沒了著落,她還在上學……”陳某稱她從小被養父生母收養,養父母生活在江西農村且年歲已高,家庭生活困難,與前夫離婚多年,獨自撫養女兒,是女兒的唯一撫養人。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教育,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秉持著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陳某居住地民政部門及派出所,了解到陳某與丈夫于2015年訴訟離婚,判決確定女兒由陳某撫養,現陳某女兒隨其在上海學習生活。多年來,陳某與前夫一家沒有聯系,每年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來索要女兒的撫養費。孩子的外公外婆均無能力到上海照顧孩子。民政部門表示如果強制收監可能會對孩子造成傷害。
合議庭立即向庭里及分管領導匯報了案件的前因后果,“我們審理案件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兼顧社會效果,傳遞司法的溫度,如果強行收監必將給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陳某犯罪情節較輕,鑒于其認罪認罰、主動退贓、預繳罰金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我們最要緊的是為陳某指定社區矯正執行地,防止判后脫管。”合議庭的想法得到了領導的認可和支持。
經過多次溝通協商,考慮到陳某家庭的特殊性,公訴機關調整對陳某適用緩刑的建議,法院根據有利于陳某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為其指定社區矯正執行地,最終宣告緩刑。
判決生效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從白山出發前往上海,兩千多公里的距離,法官們頂風冒雪,幾經輾轉終于到達目的地,再次向陳某釋法明理,囑托其認真改造,好好將女兒撫養長大……法官們又將陳某送至上海市某區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經過一番溝通協調,該司法行政機關順利接收了陳某。至此,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得到有效落實。
“再次感謝你們,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今后一定遵紀守法,積極配合社區矯正,通過合法渠道正當經營,用自己的努力勞動獲取經濟收入,為女兒創造更好的成長環境。”陳某眼含熱淚地一再表示感謝。
法律的終極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教育與矯正。一封感謝信,不僅是被告人真誠悔罪的表現,也是對法院公正司法的肯定,更是一場關于公平正義的“雙向奔赴”。一頭是法律如山,一頭是人間冷暖。江源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將不斷踐行“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在辦案中體現人文關懷和寬嚴相濟的司法精神,提升辦案精度,努力讓司法溫暖可觸可感、直抵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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