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最高法法官回應了中國婦女報記者提問。
Q:
中國婦女報記者提問:實踐中,夫妻雙方分居期間或離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搶奪、隱匿孩子情形,司法解釋有哪些回應?
A: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也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
在審理案件中,我們發現,夫妻關系破裂后,彼此之間敵對、賭氣,有時會失去理智,出現“搶娃”大戰。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往往更多關注自己的情感發泄和經濟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
基于此,《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該行為予以規制:一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會通過家事調查、心理評估、走訪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種情況,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更為適宜,具體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個人意愿、年齡、性別、與雙方的情感依賴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中山市婦聯編輯
來源:中國婦女報
編輯:盧啟昊
校審:楊沛 姜永斌
一審:林美琴
二審:陳穎
三審:李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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