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不適格”
你聽說過嗎?
今天就為大家科普一下
“主體不適格”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系濮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合肥某有限公司從該公司處提取了價值人民幣3萬余元的貨物,但一直未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后經原告蔣某、李某多次催討,被告均無故推諉拒不支付。原告蔣某、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華龍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經查,原告蔣某、李某提交的《應付賬款-濮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顯示“供貨單位”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中“銷售方”均為濮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原告李某為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原告蔣某、李某以個人名義起訴,主體不適格,依法應駁回起訴。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此為符合民事案件起訴條件的四要件之一。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訴所依據的證據均體現出其主張貨款的權利主體系公司,雖原告李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單獨對外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李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主張公司權利,主體不適格。
在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涉及到公司相關事務時,應依據相關法律關系明確權利主體以確定是以公司名義還是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期數丨2536
供稿丨綜合審判庭 井夢楠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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