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彩禮的給付方和接受方并非限于婚約當事人,作為彩禮的直接給付方,男方父母能否作為原告起訴女方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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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耿某與孫某經人介紹確定戀愛關系,耿某及母親左某為二人締結婚姻先后購買房產、車輛、四金,并給付孫某彩禮款66000元。后耿某、孫某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雙方就彩禮款、房產、車輛返還金額及返還對象未達成一致意見,耿某、左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彩禮。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耿某及母親左某購買車輛、房產、黃金首飾并向被告給付的禮金均屬于彩禮,鑒于耿某和孫某未締結婚姻關系,法院判決被告孫某向原告耿某、左某返還彩禮款66000元及四金,返還車輛、房產并配合過戶。
法官說法
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不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婚約財產糾紛中的當事人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在特定情況下,訂立婚約的男方及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彩禮是男女雙方父母及親屬進行商定,并由男方父母籌措資金后交付給女方及其父母時,此時彩禮可視為男方家庭的共同財產。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男方父母作為原告起訴,只要婚約關系的男方本人對其父母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無異議,等于認同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系其和父母的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應以男方父母不是婚約關系的當事人進而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男方父母的起訴。本案中,彩禮金66000元、車輛、住房均系左某出資,系婚約財產的直接給付人,因締結婚姻未果而給左某造成了直接財產損失,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可以作為本案的原告進行訴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來源:西平法院、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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