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當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北盈律所·專題研究|“申請執行人可以做些什么|終本再執行實務專題研究系列(三)》
在當下的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能夠用來執行的財產,所以法院不得不暫時停止執行工作。但這絕不意味著被執行人就此擺脫了應盡的義務,僅僅是執行程序按下了 “暫停鍵”。一旦被執行人擁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程序便會重新啟動,繼續對其進行執行。終本案件絕非是對其義務的豁免,而只是執行過程中的一個階段性狀態。
法院會持續密切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動態,通過多種渠道和手段對其財產狀況進行嚴密監控。一旦獲取被執行人出現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法院將啟動恢復執行程序,全力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在司法執行過程中,倘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將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運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全力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一系列強制措施,以此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力,迫使被執行人盡快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確保司法裁判的權威性與公正性得以彰顯,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
當執行程序陷入僵局之時,若有發現新的財產線索被執人拒不履行,甚至于被執行人有妨害司法進程的行為,甚至涉足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人民法院及公安機關等職能部門將對其采取拘留措施。
案件進入終本階段,絕非意味著債務的消失,被執行人仍需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在債務未清償完畢前,限制高消費與失信懲戒措施將持續生效,唯有債權人主動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這些措施才可能停止。
北盈律所·專題研究|2025年兩高發布拒執罪新規:拒執不行就執“刑”|終本再執行實務專題研究系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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