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冷雪峰 裴安琪
新春伊始,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冷雪峰、律師裴安琪代理的L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獲生效判決,律師辯護意見被法庭實質性采納,全案十名被告人均得以緩刑。法律的正確實施幫助當事人回歸生活,彰顯了司法的溫度與價值,在此過程中亦展現了大成辯護人勤勉盡責的職業操守與卓越高效的專業能力。
【案情簡介】L某某深耕再生資源領域二十余載,系地區家喻戶曉的行業帶頭人、民營企業家。2022年9月,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L某某與其弟被所在市公安機關實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后被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經市檢察院指定,該市轄區某區級檢察機關具體承辦本案。
2023年11月,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L某某在擔任某分公司(下稱“A公司”)負責人期間(該公司于2021年注銷),與所在區第一大鋼廠(下稱“B鋼廠”,本案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達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意,虛構向散戶收購廢鋼的假象,并在沒有真實廢鋼業務的情況下,由A公司向B鋼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B鋼廠向A公司支付票面金額12%左右的開票費。公訴機關認定,自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A公司向B鋼廠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90份,金額5.2余億元,稅額8900余萬元;同時,A公司享受30%即征即退稅收優惠共2600余萬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公訴機關認為,A公司與B鋼廠在無真實廢鋼供銷業務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巨大,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B鋼廠及兩家公司共十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其中,對L某某建議量刑十年以上。
2024年1月19日,經大成律師申請,法院同意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后不久,L某某被人民法院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24年9月29日,本案第一次開庭,庭審直至凌晨,此后又陸續開庭三次。經多次法庭調查與辯論,法院與公訴機關均實質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經第一次開庭后兩次變更公訴意見。最終,法院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判決,L某某作為第一被告人由量刑建議十年以上變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其余被告人在第一被告人被實質性減輕刑責的基礎上,亦全部得以緩刑。截至當前,判決已生效。
【辯護要點】2023年5月,冷雪峰、裴安琪律師于案件移交審查起訴后接受家屬委托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一方面第一時間會見L某某了解情況,另一方面開始全面閱卷。
經反復閱卷與多次會見,大成律師認為,在案證據指控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有諸多重大疑點,且公訴機關在認定虛開犯罪方面存有法律誤區,故決定就本案為L某某作無罪辯護。具體來說:第一,就全案來看,在案證據無法確實充分地證明案涉發票背后沒有真實廢鋼交易。第二,刑法所懲治的虛開犯罪不同于行政法上的虛開違法行為,公訴機關錯誤地將可能存在的虛開違法行為上升為刑事犯罪。事實上,根據大成律師提交的稅法依據,案涉業務甚至連一般稅收行政違法都不構成,更遑論成立刑事犯罪?第三,關于本案是否存在稅款損失,大成律師分別從基于真實交易并無稅款損失、即便屬于虛開也不可能形成稅款損失,以及公訴機關將即征即退稅收優惠作為稅款損失屬于重大法律適用錯誤(且起訴書認定的金額都存在錯誤)等層面進行了充分論述,結論是本案沒有稅款損失。第四,結合在案證據,L某某僅是A公司名義上的負責人,對A公司根本不具有控制力,A公司的人、財、物、業務均由上級公司直接控制,案涉業務資金與利潤亦來源及歸屬于上級公司,故公訴機關對于L某某的主犯地位認定存在重大錯誤。
【辯護策略】閱卷后,大成律師發現,本案來源于公安部下發線索,A公司所屬上級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相關人員已被生效判決判處成立虛開犯罪,且主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在第一次與主辦檢察官的溝通中,我們得知,截至當前,本案系該區域內金額最大的虛開案件。并且,在審查起訴階段,除L某某外,其他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嫌疑單位均認罪認罰。基于此,大成律師充分意識到本案的嚴峻性,決定采取以下辯護策略:
與檢察官開誠布公——充分重視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閱卷后,大成律師發現了諸多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問題。并且,經審慎判斷,大成律師認為,前述證據問題即便在審查起訴階段被發回補偵,也不會出現不利于當事人的潛在風險。因此,為盡快協助主辦檢察官了解本案中存在的證據問題與法律問題,爭取其支持,大成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采取了較為全面且積極的辯護策略,前后三次向主辦檢察官提交法律意見書并現場溝通交流案情,書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申請組織辨認,收集了大量書證作為辯方證據向檢察院提交,申請取保候審及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客觀來看,主辦檢察官能夠聽取我們的辯護意見。事實上,檢察院亦按我們的辯護意見制作了第一次退查提綱。正如我們所預料,退查后的證據并無不利之處,即便仍未調取到有利證據,但退查之后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顯然更有利于辯方。雖然,本案最終仍被起訴至法院,但審查起訴階段專業、積極的辯護,加強了主辦檢察官對我們辯護意見的思考,贏得了其對辯護人的尊重,不僅未導致辯護“喪失先機”,反而使得公訴人對庭審中我們的“強勢辯護”給予理解。
程序與實體并重——利用庭前會議開展有效辯護。本案屬于應當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偵查機關共訊問L某某17次,但只移送了5次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其中僅3次具有實質內容)。經查閱前述3次同步錄音錄像,大成律師發現偵查機關訊問存在威脅、欺騙、引供、誘供等違法取證行為,并且大量供述與訊問筆錄所載內容存在實質性差異,偵查機關未如實、完整記載L某某供述,存在自問自答、斷章取義、漏記不記無罪供述等情況。此外,還存在訊問錄音錄像未同步制作、未經犯罪嫌疑人簽署確認即結束錄制的情況。有鑒于此,大成律師向法院書面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并獲準許。庭前會議中,大成律師充分開展辯護工作:(1)針對L某某供述提交了詳細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并進一步申請法院調取L某某其余12次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2)針對在審查起訴階段仍未調取的證據,進一步申請法院調取;(3)申請法院組織辨認;(4)向法院提交辯方證據;(5)向法院提交、并發表了針對交易模式及其法律定性的辯護意見,引導法院按我們的辯護思路組織法庭調查;(6)為L某某向法庭申請取保候審。此外,本次庭前會議還為全案爭取到了公訴機關提交舉證提綱的機會,有利于所有辯護人為后續辯護做準備。更為重要的是,本次庭前會議結束后不久,L某某就被法院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辯護初見成效。
合理發問與充分質證——協助法庭回歸事實原貌。有鑒于除L某某外的九位被告人及一個被告單位此前早已認罪認罰,L某某經反復考慮,也當庭認罪認罰,故法庭調查一度徘徊于實質審查之外。針對此等情況,大成律師利用發問環節,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究竟明知什么?被告人明知且實際實施的交易如何被法律評價?A公司究竟受L某某控制還是受上級公司控制?同時,在此后的質證環節,通過具體、詳盡的質證意見,大成律師向法庭充分呈現了在案證據根本無法指控犯罪,反而能夠證明本案存在真實交易的客觀實際。大成律師尊重事實、圍繞證據、基于法律的質證意見一度引發庭審小高潮,B鋼廠律師當庭表示被告單位曾向偵查機關提交真實交易相關證據,申請法院調取,其他被告人亦在后續陳述時基于事實發表了“有貨”陳述。
總體辯護意見與重點辯護意見相結合——打消法庭疑慮。在辦理涉稅案件過程中,我們經常能夠深刻體會到,由于牽涉國家稅收利益,無論稅務機關、偵查機關,抑或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均慎之又慎、思慮重重。因此,第一次開庭后,大成律師向法院提交了近40頁的辯護意見,從法律沿革、學理探討、稅法原理與稅法規定、典型判例、證據情況等諸多方面向法庭詳細闡述了本案不構成虛開犯罪的意見。此后,結合法庭疑問,我們又兩次提交了關于本案未造成稅款損失的意見,以及L某某不可能組織領導商議虛開的時間軸與在案證據矛盾點,協助法庭進一步掃清案件疑點。
【寫在最后】本案第一次開庭前,當我們向審判長提交法律法規匯編、案件圖表等參考資料時,審判長問“又提交這么多?”。庭審結束后,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笑稱“你們是為全案作辯護”,其他被告人的家屬向我們點頭微笑致意,L某某和家屬說“你們辛苦了”。而就在當時當刻,每位牽涉到本案中的鮮活生命都并不知道案件最后終將走向何處。但是,就是這么一次公正客觀的庭審,已足以慰藉人心,已足以支持我們繼續前行。作為辯護律師,我們認為,這就是法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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