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韓逸航律師
一、前言
商品歸類,是指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公約》商品分類目錄體系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為基礎,按照《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的行為。
近兩年來,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增加,尤其以因商品歸類爭議引致的申報不實案件為多。為使相關業者了解商品歸類爭議,筆者從典型實際案例出發,分析商品歸類爭議案件的類型、處罰標準以及應對方式,以供相關業者參考。
二、常見類型
(一)案例一:商品歸類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
2022年初,云南某橡膠進口企業因商品歸類申報不實被海關行政處罰,海關認為該企業在2021年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天然橡膠膠乳,申報商品編號均為4001100000,對應稅則號列為4001.1000(稅率10%),依據2017年版 《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第四十章品目40.01“天然膠乳”的注釋:“天然膠乳是主要從橡膠樹,特別是巴西橡膠樹分泌出來的液體”,歸在4001.1000項下的天然橡膠進口時的物理狀態應為液態,但該企業進口的橡膠申報規格型號均為“不規則塊狀”,應歸入“其他形狀的天然橡膠”,對應稅則號列4001.2900(稅率20%)。
處罰標準: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案例二:商品歸類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
2023年12月13日,當事人報關單項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申報成交方式為FOB,其中第二項貨物申報商品名稱為大運牌壓縮式垃圾車,申報商品編號為8705909990,申報數量為5輛,申報總價為310000美元。經查,該項貨物實際商品編號應為8704230090,出口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當事人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經核,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22431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2.2萬元。
處罰標準: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案例三:商品歸類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2024年3月22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東疆海關申報出口一票貨物。其中,第二項貨物申報品名為陽臺欄桿配件,申報商品編號為7308900000(出口退稅率為13%),申報總價為14135美元。經查,陽臺欄桿配件商品編號應為73079900(出口退稅率為0)。另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7月至今還出口過與本票陽臺欄桿配件相同的貨物兩票,申報商品編號均為7308900000,總價共計20134.5美元,實貨商品編號均應為73079900。當事人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六條的規定。罰款人民幣1.6萬元。
處罰標準: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案例四:商品歸類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2024年1月19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全滌氨綸健康布,申報商品編碼6006320000,申報數量89031米,申報總價178062.8美元。經查,實際商編應為6004103000。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2萬元。
處罰標準: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案例五:商品歸類申報不實導致逃避商品檢驗
2023年9月28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的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經南沙海關查驗后發現,該票貨物中的項1面包改良劑、項2面包改良劑、項3蛋糕改良劑、項4蛋糕改良劑、項5復配乳化劑、項6復配乳化劑等商品申報稅號3824999999,實際稅號210690909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科處罰款人民幣44200元。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六)案例六:偽報稅號構成走私行為
2019年7月,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保加利亞玫瑰純露,申報商品編碼3304990039,申報總價為6739.2歐元。經查,實際商編應為3301909000(化妝品原料),當事人明知其進口貨物為化妝品原料,依然偽報為化妝品,偽報稅號,構成走私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走私貨物。
處罰標準: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走私貨物沒辦法沒收的,追繳貨物等值價款。
(七)案例七:偽報稅號構成走私犯罪
某電汽傳送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間以一般貿易形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穩壓電源,商品編碼8504401990(關稅稅率0%)。經海關稽查發現,該公司申報進口的“穩壓電源”實際只能用于變頻器上,且功能不僅僅是穩壓,還具有變頻的功能,應當歸入8504409990“其他未列名靜止式變流器”(關稅稅率10%)。企業因偽報品名、稅號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款達20萬元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應對方式
商品歸類爭議的處理結果一般有四種:一是海關認定企業申報稅號正確;二是海關認為企業商品歸類申報錯誤,沒有違法行為,在有稅差的情況下補征一年稅款,在沒有稅差的情況下可能以影響海關統計對企業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三是海關認定企業商品歸類申報不實,存在違法行為,追征三年稅款并處以罰款;四是認定企業以偽報稅號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構成走私犯罪。
由此,企業在遇到商品歸類爭議時可參考以下方式予以應對:
1.結合產品組成、功能、用途、工藝流程以及稅則、品目注釋等規定,爭取企業原申報稅號正確;
2.在無法認定原申報稅號正確的情況下,結合市場同行的報關進口以及國外歸類的現狀,研判是否有歸入其他對企業有利(稅率更低或者與企業原申報稅號稅率一致)稅號的可能性;
3.若企業申報稅號確有誤,應結合《海關總署2012年第2號行政解釋》的規定,以及企業的主觀意圖,爭取不被認定具有行政違法性,從而取得補征1年而非追征3年的相對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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