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訴訟的期間恢復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期間恢復】規定,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訴訟期限的耽誤和申請順延的規定。
訴訟期間的耽誤,是指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應當完成的訴訟行為。當事人耽誤訴訟期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當事人是由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耽誤了訴訟期限,那么,就喪失了實施該訴訟行為的權利。如是當事人由于客觀上遇到了特殊情況,致使期限耽誤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期限順延。之所以規定訴訟期間的順延由人民法院裁定,主要是考慮,訴訟期限耽誤的情況比較復雜,如果不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耽誤的期限一律不予順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也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但是對于沒有正當理由的耽誤如果也順延訴訟期限,又有損司法的嚴肅性。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耽誤期限是否能夠順延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定,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靈活性。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了允許申請期限順延的兩種情況:一是遇到了當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由于地震、水災、臺風、意外事故等情況,交通斷絕,因而不能進行某種訴訟行為,耽誤了期間;二是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如住院動手術等,造成當事人不能按時完成某項訴訟行為,從而耽誤了期間,等等。為了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本款規定,在阻止完成訴訟行為的障礙消除5日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第二款是對申請期限順延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的申請,應當說明期限順延的理由。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申請,應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如果認為確屬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因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應當以裁定形式準許順延。法定期間的順延,只能是補足因耽誤而延遲或延誤的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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