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報案、舉報、控告以及對報案、舉報、控告、自首應當如何處理的規定。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同犯罪作斗爭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在實際生活中,除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外,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控告也是案件的重要來源。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按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管轄范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檢舉?!睂嵺`證明,單位和公民的檢舉、控告、舉報對于公安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揭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發揮單位、個人報案、舉報、控告的作用,保障公民、組織更好地行使這一權利,履行這一義務,有利于同犯罪作斗爭,立法機關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從實際出發,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作了修改補充,進一步完善了關于報案、舉報、控告的規定。(1)對報案、舉報、控告的主體表述作了修改,將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改為“單位和個人”,擴大了主體的范圍。(2)考慮到對相當一部分單位和個人來說,在其行使上述權利、履行上述義務時,對法律規定的不同司法機關的管轄范圍是不清楚的。在司法實踐中不可能也不應當要求他們在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先搞清是哪一機關管轄,再去報案或者舉報。這不利于及時、有力打擊犯罪,也不利于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行使這一權利、履行這一義務。因此,刪去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要“按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管轄范圍”報案、舉報、控告的規定,同時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受和移送的義務。(3)明確規定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1979年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報案、控告沒有單獨規定,實踐中存在著被害人的人身、財產受到侵犯而告狀無門的個別現象。為杜絕這種現象,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并追究犯罪,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控告、報案權作出了規定。這也是符合修改刑事訴訟法所遵循的強化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加強對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原則的。
本條分為四款。第一款是對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這里的“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包括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告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舉報”是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線索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公、檢、法機關各自的職責和管轄范圍有明確規定,但本款對單位和個人報案或者舉報的機關未做任何限制,即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任何一個機關報案或者舉報。至于案件具體如何分工,歸哪一個機關管轄,待這三個機關收到報案、舉報后,再根據法律規定確定。
第二款是對被害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控告的規定。這里的“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告訴,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的行為。實際上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報案,其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就已經包括被害人在內。本款是對被害人報案和控告權進一步明確規定,主要是為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犯罪。
第三款是對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如何處理的規定,有三層意思:第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第二,接受以后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以便于他們了解處理結果;第三,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這里“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扣押證據等措施。先采取緊急措施,便于及時固定證據,保護作案現場不被破壞,為案件偵破創造條件。
第四款是對犯罪人自首如何處理的規定。這里的“適用第三款規定”是指司法機關在接受犯罪人自首后,立即按照管轄范圍確定主管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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