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涉酒交通事故的發生
莆田公安交警部門
持續開展夜查統一行動
嚴查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
一起來看
案例一
3月3日0時37分許
鄭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
行經仙游縣鯉城街道花園路路段時
被城關交警中隊民警查獲
執勤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
結果為51mg/100ml
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看到數值鄭某某驚訝不已
稱“我喝的不是酒,是飲料!”
據鄭某某所述
他點了一個含酒精的果味飲料套餐
喝完沒頭暈, 便駕車上路了
沒想到構成了酒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警依法對鄭某某的違法行為
處以罰款1320元
當事人表示今后會引以為戒
案例二
3月13日1時許
荔城交警在荔涵大道
攔截到一男子酒后駕車
經呼氣式酒精檢測
酒精含量為50mg/100ml
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
駕駛人吳某燁2024年11月
就因酒后駕駛被交警攔截檢測一次
但因酒精含量未達到處罰標準
僥幸躲過一劫
吳某燁承認
他兩次酒后駕車都是因為僥幸心理
目前
荔城交警已依法對該駕駛人處以
扣12分罰款1000元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編輯:小吳同學
▌校對:小陳同學
▌審核:蔡蔡子
▌來源:閩中網轉自莆田交警
▌法律顧問:陳少東律師(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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