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證據收集是決定公司、企業報案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如何有針對性地收集報案證據,整理報案材料,是對受害公司和企業的一項考驗。實踐中,很多職務侵占案件往往因為關鍵證據的丟失,導致立不了案或者是立案后進展緩慢,遲遲達不到預想的報案效果。
本文將結合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采購人員職務侵占案的特點,對實踐中常發的采購人員職務侵占案件的證據收集問題予以分析和關注,以求為受損的公司、企業提供一些基礎的思路。
一、公司采購人員職務侵占的常見方式(五大類型)
要想有針對性地進行取證工作,首先必須理清采購人員侵占公司財物的方式有哪些。通過梳理司法實踐案例,筆者總結出如下五大類的行為方式,基本可以包括和涵蓋實踐中90%以上的采購人員職務侵占的行為方式。具體分析如下:
(一)虛構交易類
核心在于虛構一種本不存在的交易類型、交易環節或交易標的物,借此騙取公司的采購款。常見情形包括虛設供應商、增加供應商環節,以及對同一商品進行多次采購等,這些都屬于虛構交易類的職務侵占方式。
(二)價格操縱類
主要體現為虛高采購價格。即采購人員與供應商相互串通,簽訂高價合同,但實際采購仍采用低價,從而截留差價以達成職務侵占目的。
(三)質量操縱類
比如采購人員與供應商勾結,以次充好,用低質量商品冒充高質量商品,從中賺取采購款的差價。
(四)資金轉移類
此方式在實踐中相對少見,但依然存在。具體表現為采購員要求公司先預付采購款,且通常將款項支付至采購員個人,隨后采購員將預付的采購款據為己有,這同樣屬于職務侵占行為。
(五)貨物轉移類
采購人員將采購回來的貨物拒不交還公司,或者將部分貨物據為己有,這類行為也構成職務侵占。
- 總結:雖然采購人員進行職務侵占的方式千奇百怪,花式各樣,但是其實都脫離不了法律規定的最根本的三種方式,即或者據為己有且拒不歸還,上述五類行為也都涵蓋在內。
二、采購人員職務侵占的報案證據有哪些?
上述五類職務侵占的方式中,最為復雜和隱蔽的主要是第(一)類和第(二)類,即虛構交易或者價格操作,這兩類因為都屬于“騙”的方式,實踐中往往常發且難以發覺。
因此,本文就以司法實踐中最復雜也最常見的虛構交易類典型案件為例,對采購人員職務侵占案件的報案證據類型進行分析和總結。
典型案例:
甲系A公司的采購經理,負責A公司鋼材采購方案的制定、采購項目的實施以及采購價格的核準。B公司是A公司的鋼材產品的供應商,乙是B公司的銷售經理。
甲、乙二人互相勾結,通過甲設立空殼公司C虛增鋼材采購環節后,以市場波動、轉銷加價方式要求A公司多支付采購款,甲共侵占A公司采購款430余萬元。案發后,甲被判有期徒刑7年,已被判處5年。本案系典型采購環節職務侵占案件。
在本案中,控方為證明采購員甲的職務侵占行為,共收集出示了十余份證據。為方便讀者參考,筆者對其進行了類型化梳理,具體可參考下表:
- :以上證據是證明職務侵占事實存在的最核心的證據,務必盡量收集。但由于個案情況不同,某些證據一旦錯過將難以收集,強烈建議在專業人士指導下進行證據收集工作。
三、采購人員職務侵占的報案證據如何收集?
在了解了采購人員常見的職務侵占行為及核心的證據類型之后,就進入了我們報案最關鍵的一個環節——收集證據
那么,證據應該如何收集呢?證據收集是一項專業性極強、時效性極強、法律性極強的事項,一旦出現問題,將很可能導致訴訟目的的落空、損失挽回的失敗。因此,本文強烈建議必要時要尋找專業人士的幫助。為方便讀者,本文將給出一些基礎和必備的收集方法和技巧,供讀者參考:
(一)內部調查階段
- 及時固定電子證據
- 封存行為人使用的辦公電腦;
- 導出企業ERP、財務系統中的采購訂單、審批流程日志;
- 使用數據恢復工具恢復已刪除文件(如被清除的虛假合同、對賬單)。
- 梳理財務資料
- 異常資金流水:比對采購合同金額與實際付款憑證;
- 關聯賬戶交易:調取行為人及其親屬、關聯公司的銀行流水;
- 核查價格補差審批單與實際市場價的差異。
- 人員訪談策略
- 財務人員:確認付款審批異常;
- 倉儲物流人員:核實虛假交易對應的貨物出入庫記錄;
- 其他知情員工:獲取內部舉報線索。
技巧:采用“分離詢問法”——分別訪談同一事件的多名關聯人,比對陳述矛盾點;對配合度低的證人,出示部分證據(如郵件截屏)施加心理壓力。
(二)外部調查階段
- 供應商/客戶取證
操作重點
- 調取真實采購合同與發票;
- 獲取物流驗收單、質檢報告等佐證交易真實性;
- 秘密錄音/錄像。
技巧 - 以“合規審查”名義要求供應商配合,避免打草驚蛇;
- 要求供應商書面說明“特殊待遇”。
- 銀行及第三方機構協查(一般需要司法機關進行)
- 行為人賬戶的大額可疑轉賬(如甲每月固定向乙轉賬的“分成款”);
- 支付寶/微信支付記錄中的“備注”信息(如“鋼材差價”等關鍵詞);
- 關聯公司的納稅申報表,比對收入與業務規模的合理性。
(三)取證注意事項
- 禁止使用黑客技術入侵個人設備;
- 未經司法機關許可,不得私自安裝GPS跟蹤或竊聽設備;
- 員工訪談需避免限制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
總結
采購人員職務侵占案件相比銷售侵占銷售款這類案件而言,往往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因此在報案中也存在一定的難度。本文立足于司法實踐和典型案例,對該類案件的報案證據進行了分析和整理,以供讀者參考。但請務必注意取證內容取證程序,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作者介紹】
楊有有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刑事辯護方向法律碩士。楊有有律師具備完整的公檢法實習工作經歷,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參加律師工作以來,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代理等案件,參與辦理了多件重大、疑難、復雜及具有影響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層職務侵占案、某高校校長涉黑案、某法院院長貪污案、某國企虛假訴訟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復核案件,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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