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也就是在清明節前后,淮南曝出:一位職工因為工傷津貼問題與原所在集團公司產生糾紛,個體干不過公司,所以想起了網絡舉報的招兒,結果在拍攝視頻當場被公干送進精神病院,強行接受住院”治療“長達22天,其間被限制自由,禁止家屬探望和出院還需公干同意。出院后張某再次被公安機關拘留一周的樣子。事后,這位名叫張坡的同志要求當地公安給他一個說法,但至今無果。
這個事情其實有關部門實事求是地考察當時辦案過程就行了,如果屬于過錯,道歉加賠償。
如果沒有過錯,也應該給予說明。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公安執行案件調查時,不能偷工減料,不能粗暴執法,直接將當事人送入精神病院鑒定了事。
這個有很多前車之鑒,比如湘西的李田田。徐州豐縣的鐵鏈女屬于私人私刑行為。
李田田由于不服從學校對教師的額外安排(被安排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情,如打掃衛生應對檢查),遭到當地教育部門的打擊;后來被調查送入精神病院,最后李田田不得不出走他鄉。
而鐵鏈女到底是被捆上鐵鏈之前有沒有精神病現在也是一筆糊涂賬。有可能是當時購買者為了防止她逃跑而給她上了鐵鏈。而這屬于私刑行為。
法國作家福柯曾經指出,精神病患者被限制自由是人類進入現代社會之后的事情,之前他們仍然是有行動自由的,而且被視為自然的;到了現代,法律學科和心理學科 精密化之后,才出現將精神病患者束縛起來,并用藥物的辦法試圖將他們”糾正“回社會”正軌“。
而中國發展精神病學,采取治療手段的過程顯然比西方來得快,而且如此快,以至于對這個事情大家都還沒有認真地進行反思和檢討。
那就是公權力和公干何時何情形才有權力將公民遣入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是否有自主權力將一個鑒定為非精神病人直接放出來?
可怕的是,精神病院在現實中有淪為不單純是治療精神病人的場所,而成了司法機關濫用權力的同謀或者幫手的傾向。
本事件中精神病院依據張某情形給予實事求是的評價,實屬難能可貴。但是還是將這位張某關了20多天,并強制喂藥。
所以淮南這位職工維權的艱辛之路,反映的問題依然是在公權力本已為大的情形下如何嚴格呵護來之不易的私權、保證私權無正當理由不受侵犯。
這是我們接著淮南事件需要反思和注意的問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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