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似乎已經成為刻在大家心里的常識。酒駕醉駕盡管法律明令禁止,仍有部分駕駛人心存僥幸,以身試法。近日,思南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再次為公眾敲響警鐘!
案情介紹
2024年11月13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思南縣塘頭鎮酒席上喝了約二兩散裝白酒后回家,因家中水管損壞便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往思南縣塘頭鎮街上購買,途經思南縣第八中學門口路段時被執勤巡邏民警當場攔截,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98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到思南縣人民醫院抽血送檢,經鑒定,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9.28mg/100ml。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本院以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提醒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極其危險且違法的行為,不僅嚴重威脅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還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無論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均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廣大駕駛員務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勿心存僥幸,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思南縣人民法院新審判大樓位置
文圖:穆黎
終審:黃文松
復審:趙旭
初審:黃紹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