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了。
三年。
不緩。
不緩的原因很有意思。
審判長說,本來認為偵查階段男主態度好,且犯罪情節較輕,曾考慮緩。但男主母親不同意不接納不配合,二審庭審中男主又拒不認罪。所以就沒法給他緩了,維持原判。
一句話,你認罪就可能緩,你挺著脖子不認,就不緩了。這是第一個爆點。
第二個爆點。女主與男主戀愛前,曾明確表示,婚前不發生關系。咱這里不說案子。只說人情。
男人遇到這種,要小心點。
兩種情況。
一種,女人確實是潔身,不喜歡婚前性行為。
一種,女人無所謂潔身不潔身,就是吊男人。性在她這里,就是資源。她想批發,就批發,想零售就零售,想對你關門停業就關門停業。不只婚前,婚后也會是她的手段。因為她不認為性對她也是天倫之樂,而是女人對男人的單方面奉獻,所以她是有價的。
當然,我同意女人的性自主與性同意。不同意那我成啥了。
我只是說,有些女人可能把性,當作手段與經營。沒有點情場經驗的男人,可能被制。
第三個爆點。
事發后,女方家屬確實,以房產證立即加名為條件。具體是,雙方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但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男方未予回應……
這個最有意思。
男方反應遲鈍。或者說,舍不得房子,結果給自己套了個強奸。
是不是我們可以據此推理,只要房產證加名,女方就不認為是強奸了?反而是促進和諧了?
第四個爆點。
審判長以隱私為名,拒不公布女主是否處女膜完整。說,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一句話,即使女人處女膜完整,也依然可以認定男主強奸。
這只能說,是男人的長槍短炮不夠當量?
攻占一個堡壘,槍呀炮呀放半天,人家城門上,連個毛痕都沒有。
不過,我倒覺得,有些東西,跟案情還是相關連的。
一是處女膜。
二是姑娘是否有過性關系。
可以跟這個男人沒有,但,在跟這個男人之前,是否有過。
這樣我們就可輔助判斷,姑娘的婚前不發生關系,是只限這個男主,還是統一戰線,跟所有相親男……
判案有時候不能按每個點去對應法律條文,得整體看案。是吧?
不知道男主與男主的娘,是否認這個二審?
還有沒有后續的司法動作了?
最后,談婚論價,確實是比較危險的一樁交易。
因為它跟明碼標價、童叟無欺的一般商業交易不同。
它就跟黑道生意一樣。
有眼色,有肢體動作,有心理活動,有虛情假意——那些青少年時期沒有實習機會,老大不小直接跌入婚戀市場的光棍青壯年,書上得來終覺淺,最容易擦槍走火。不是傷人,就是傷己,甚至傷人又傷己。我覺得,一方面,政府會發現有婚育傾向的年輕人越來越少,一方面又不從制度司法層面積極地給婚育降低風險。那我們的未來,真的夕陽無限好呀。
日本當年有垮掉的一代,我們現在有躺平的一代。
日本有天照大神,我們有三和大神。
像不像難兄難弟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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