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陜西西安古玩商人劉某斥資2000萬元從一伙盜墓賊手中購得3件青銅器并倒賣,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此后他提起上訴,4月16日,?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獲悉,今年3月底,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犯罪案要從11年前說起。
法院對劉某進行宣判 圖片來源/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自制工具荒山盜墓
?2014年12月的一個深夜,幾名男子拿著探條出現在陜西榆林高杰村鎮瓦窯溝附近一處荒山上。
?事發后,參與者告訴辦案民警,探條是他自己焊接的,主要用于探尋古墓。
?經過幾天的尋找,果然讓這伙人發現了一處墓穴。只是這處墓穴下面是否有“寶貝”,幾人拿不準。于是,他們找來朋友幫忙查看。有人拿來了自制的探桿、握把和鉆頭又探尋了六七天,確定了墓點,認為這個墓人少了弄不了,需要更多人來幫忙。于是更多人參與到此次盜墓中。
參與此次盜墓的人事后回憶,他們有人負責現場協調,有人指揮放哨,有人負責準備盜墓工具,有人指揮負責挖土、吊土,有人負責開車拉人……他們采取人工下挖盜洞,再用編織袋、繩索、吊鏈往外運土的方式實施盜墓。
在案證據顯示,為防止此次盜墓被人發現,這伙人作案的時間多選在深夜,只要天剛亮,這伙人就會自行散去,待到次日天黑再回到原地。此次盜墓持續了三天時間。
參與此次盜墓的人回憶稱,他們挖到第二天時,向下挖了大概十三四米深,結果挖到了墓室,并在墓室挖到了一件青銅鼎、一件青銅編鐘和一件青銅禁(小長桌)。盜墓賊將青銅編鐘、青銅禁和青銅鼎從墓道中吊出,用面包車將這三件青銅器拉到一盜墓者家中的地下室藏匿。
臨走前,這伙人不忘將墓坑回填,回填時,有人還帶來一瓶農藥灑到墓坑內。有人記得,那人邊灑邊說,灑了農藥就沒有人再敢來挖這個墓了。
經陜西省文物局、陜西省考古研究院出具的相關報告證實,被盜墓葬及其所在的瓦窯溝墓地是目前發現僅次于殷墟的商代高等級貴族墓地,是近年來商代考古的重大發現。盜掘活動對墓葬形制、棺室、葬車的完整性及隨葬文物造成了巨大且不可逆的損害,使大量文物流失及考古信息永久性滅失,造成無可換回的損失。該盜掘行為不僅破壞了瓦窯溝墓地,也對附近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李家崖遺址造成嚴重威脅。
事后,考古人員對涉案墓葬進行搶救性挖掘,作業中,有考古隊員聞到了刺鼻的農藥氣味。
有關報告顯示,高杰村鎮瓦窯溝村被盜的墓葬規模大、等級高,墓內考古發掘出土的有我國最早的雙轅車實物、體量巨大的銅鉞以及紋飾精美、工藝精湛的象牙雕花制品和車馬器,均具有極高的藝術、科學、歷史和文化價值。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被盜古墓葬所屬的陜西清澗寨溝遺址入選“2023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
兩千萬現金交易青銅器
盜掘古墓后如何銷贓?幾名主要盜墓者經過商議決定,“只要有人出2000萬元就出手”。于是,有人聯系上了劉某。
劉某,1968年出生,陜西延安人,他僅有小學文化,在西安市開設古玩店,盜墓者叫他“胖小劉”。
劉某曾多次獲刑,均與文物有關。在案證據顯示,2009年7月1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劉某被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劉某被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2021年2月2日因犯倒賣文物罪,劉某被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
盜墓者告訴辦案民警,得知他們盜得三件青銅器后,劉某開了一輛越野車,從西安跑了幾百公里來到榆林清澗縣。見到這三件青銅器后,劉某很滿意,拿出100萬現金作為定金,并說自己回去籌錢。幾天后,劉某開車帶來了1900萬現金,他們在清澗縣環城路的一條馬路邊完成了交易。
劉某先后帶2000萬現金,在馬路邊完成了交易,圖為人民幣(資料圖/圖文無關)
分得贓款后,盜墓賊們有的買了轎車、有的還了貸款、有的買了新房,還有的用贓款買了兩輛水泥罐車參與工程、投資期貨……
此次盜墓后,這伙參與者盜墓的人并未停止作案,他們中有人多次繼續盜掘多座古墓葬。挖掘出的2顆琉璃珠,玉器、綠松石共8件、玉環4件、玉簪2件、玉圭1件。部分文物,他們以共計8萬元賣給了劉某。
古玩商人終審獲刑10年
在案證據顯示,從2022年起,劉某及多名參與盜墓者被延安鐵路公安處民警陸續抓獲。
?2023年4月27日,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該案由陜西省秦嶺南麓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安康鐵路運輸法院依照刑事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審判。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文物系盜墓所得仍予以買賣,其收購的三件青銅器屬于具有極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且倒賣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導致案涉文物難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難以彌補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以倒賣文物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其他涉案人員除另案處理外,此次參與盜墓的兩被告人明知其所盜墓葬為古墓葬,為謀取非法利益,結伙進行盜掘。兩人均以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和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法院判令二人賠償文物修復費用共計2萬余元。
?對于一審判決,被告人中僅劉某一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劉某稱,他并未收購青銅器,案發時間并未去過案發地點。
?今年3月27日,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裁定。
當地對被盜墓地采取司法保護 圖片來源/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在案證據有同案犯多人的供述和指認照片,均可以印證劉某收購了盜掘古墓葬所得三件青銅器,且同案犯對其所盜掘的三件青銅器進行了手繪圖片。同時經多名同案犯混同辨認,三人均指認上訴人劉某收購了所盜掘的三件青銅器。結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聯系上訴人劉某收購青銅器交易的細節以及同案犯分贓后的銀行存款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認定劉某收購了古墓葬所得的三件青銅器。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某在西安市經營古玩店,對文物的識別能力高于普通公眾,明知是其他被告人盜掘古墓葬犯罪所獲取的文物而收購,從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來看,劉某多次購買了盜掘所得的文物售賣,能夠認定劉某具有牟利的目的。另外,劉某收購的文物均屬于具有極高的藝術、科學、歷史價值的文物,其收購文物交易數額巨大,高達2000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且劉某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導致案涉文物難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難以彌補的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原審法院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無不妥。結合劉某還有多次文物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原審法院量刑適當。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王琪軒告訴上游新聞記者,該案系打擊跨區域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犯罪鏈條的典型案件。案件宣判后,為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宣傳引導作用,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聯合共建單位在案發地設立“陜西清澗寨溝遺址司法保護基地”,該基地是集巡回審判、遺址保護、法治教育、環境修復為一體的司法保護多功能聯動平臺。本案的審理既彰顯了“全鏈條打擊”的司法力度,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推動古墓葬及周邊環境得到及時修復,體現了文物與環境一體保護的司法理念,對于保護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具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推動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人文環境一體保護的司法價值取向。
??????????上游新聞記者 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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