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熱門新聞實在太多了,連“雷軍時隔9天再發文”,我都沒有時間點開,先可著緊要的來吧。
師兄,你最近不夠火。Are you OK?
4 月16日,山西大同 “訂婚強奸案” 二審宣判,維持男方三年有期徒刑的判決。這個結果一出來,網上炸開了鍋。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嘀咕 “都訂婚了還這么較真”。
但我們想說:訂婚從來不是 “必須發生關系” 的理由,女性說 “不” 的權利,比婚約更該被尊重。
一
事情經過其實很明確:訂婚第二天,男方在婚房里不顧女方反抗,強行發生關系。女方當場激烈反抗,手腕被抓出淤青,甚至想點火求救,最后跑到 13 樓大喊救命,還被拖回房間。
這些細節,警方的筆錄、醫院的傷情鑒定都記得明明白白。
但總有人琢磨著 “找補”:是不是女方之前收了彩禮,后來鬧矛盾才反悔?甚至有人造謠 “女方是為了房子才告強奸”。
拜托,法律早說了:哪怕訂婚了、收了彩禮,只要女方明確拒絕發生關系,男方硬來就是強奸。
審判長說得特別直白:“法律從來沒說訂了婚就等于同意發生關系,關鍵就看有沒有違背女方意愿。”
最讓人無語的是男方家屬,退了彩禮還不依不饒,非說 “女方騙婚”。但法院不吃這一套:彩禮是彩禮,強奸是強奸,兩碼事!
這一仗,法律就是要告訴所有人:別拿 “傳統習俗” 當遮羞布,你的 “訂婚就該發生關系” 的老觀念,該改改了。
二
以前總有人模糊 “性侵” 的邊界,什么 “半推半就”“事后反悔” 這些說法,讓很多受害者有苦難言。但這次判決有兩個關鍵突破,值得所有人記住:
第一,“明確拒絕” 就是鐵證。女方早就說過 “婚前不想發生關系”,事發時又拼命反抗,事后立刻報警,這一連串動作,就是最有力的證據。法律不管你們有沒有訂婚、談了多久戀愛,只看一點:她有沒有真心愿意。
第二,別拿 “身體沒受傷” 當借口。有人說 “處女膜沒破就不算強奸”,這簡直是老掉牙的錯誤觀念。現在醫學都證明了,處女膜狀態和是否被強奸沒關系,暴力控制、威脅恐嚇這些行為,一樣能構成強奸。
法律這次就是要打破 “必須身體受傷才算性侵” 的誤區,保護更多受害者。
三
判決一下來,評論區就沒消停過。有人扒女方隱私,說她 “裝清高”“故意算計”;有人陰陽怪氣 “現在訂婚都這么危險了”。
還有人把這事說成 “男女對立”,好像幫女方說話就是 “打拳”。
說白了,這些話都是在給受害者潑臟水。人家拒絕發生關系,可能是因為觀念保守,可能是還沒準備好,也可能就是單純不想,這都是她的自由。
憑啥她拒絕了,就要被罵 “假正經”“撈女”?更過分的是,有人覺得訂婚了發生關系很正常,這不是把女性當成 “婚約附屬品” 嗎?
四
這件事最該讓我們反思的,是對 “親密關系” 的理解。現在總有人覺得 “開放” 就是 “隨便發生關系”,但真正的性自由,是 “可以說‘好’,也可以說‘不’”。
有的女生就是接受不了婚前性行為,哪怕訂婚了也堅持底線,這不是 “性格剛烈”,更不是 “圖錢”,只是她對自己身體的尊重。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去餐廳吃飯,點不點菜是你的自由。服務員不能因為你坐下來了,就強行把菜塞給你。
親密關系也一樣,訂婚只是戀愛的一個階段,不是 “必須發生關系” 的合同。尊重對方的選擇,哪怕是拒絕,才是成年人該有的態度。
五
這起案件像一面鏡子,照出了藏在 “傳統觀念” 背后的偏見:有人覺得 “女人訂婚了還拒絕發生關系,就是故意擺架子”,有人嘀咕 “堅持婚前守貞是老古董,跟不上時代”。
甚至有人把女性捍衛身體主權的行為,曲解為 “拿捏男方的手段”。但請記住:尊重女性的權益和自由,不是 “遷就”,更不是 “施舍”,而是一個文明社會必須守住的底線。
那些輕視女性選擇權的人,往往混淆了一個核心邏輯:女性對親密關系的審慎態度,從來不是 “弱點”,而是權利的彰顯。
就像有人選擇丁克、有人堅持晚婚,有人對婚前性行為說 “不”,這些私人領域的選擇,本質上都是 “身體自主權” 的延伸。
任何將女性的拒絕貶低為 “矯情”“算計” 的言論,本質上都是在剝奪她們說 “不” 的權利,都是對性別平等的公然踐踏。
六
值得警惕的,是對法律的 “選擇性理解”。有人嘴上承認 “法律判得對”,轉身又說 “現實中哪有這么較真的”,這種將司法實踐與社會認知割裂的態度,正是性別歧視的溫床。
法律之所以明確 “訂婚不等同于性許可”,就是要打破 “女性身體屬于婚約附屬品” 的陳舊邏輯。
如果我們一邊支持判決,一邊又對堅持底線的女性嗤之以鼻,那不過是用 “現代法律” 包裝 “封建思想”,骨子里還是覺得 “女人的意愿不重要”。
真正的性別平等,藏在每一個 “小事” 里:是職場上不追問女性生育計劃,是校園里不調侃女生的穿著打扮,是家庭中不要求妻子 “理所當然” 照顧孩子,更是親密關系中不把 “我為你花了錢” 等同于 “你該聽我的”。
尊重女性的權益和自由,從來不是女性單方面的訴求,而是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
七
這起案件中,女方堅持的不是 “婚前守貞” 的舊觀念,而是 “我的身體我做主” 的新覺醒。
她用法律武器告訴所有人:哪怕在親密關系里,女性也不是任由他人擺弄的棋子,而是有獨立意志的主體。這份覺醒值得被珍視,更值得被守護。
當我們學會不再用 “傳統”“利益”“面子” 去綁架女性的選擇,當 “尊重女性意愿” 成為無需討論的共識,那些曾經被視為 “較真” 的堅持,才會真正成為社會文明的勛章。
這,才是這起案件留給我們最珍貴的啟示:法律的進步需要觀念的呼應,而觀念的改變,始于你我放下偏見的每一次傾聽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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