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先生系西安市灞橋區康家村人,在該村有承包地。2015年,因西安絲路國際會議會展中心項目建設需要,雷先生的承包地被納入征收范圍。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雷先生發現其承包地被清表。
雷先生即撥打110報警反映情況,經處警警察調査,強制清表行為是由西安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下設事業單位西安浐灞生態區市園園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的。
曾先生認為,西安市人民政府在未與其就征地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對承包地實施強制清表實屬“流氓”行為,遂維護其合法權益。
針對這種情況,律師認為這種行為對曾先生承包地實施強制清表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故提起行政訴訟。
助力當事人雷先生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土地被強制清表前的照片、土地被強制清表后的照片,證明原告在康家村有承包地,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原告承包地被強制清表。
第二組:1、報警回執。2、視頻及視頻說明,證明西安浐灞生態區市園園區管理辦公室實施了對原告承包地的清表行為。
第三組: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網截圖、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信用代碼公示查詢結果(西安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證明西安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無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第四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信用代碼公示查詢結果(西安浐灞生態區市園園區管理辦公室)、陜西省人民政府官網截圖,證明西安浐灞生態區市園園區管理辦公室系西安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第五組: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告字[2017]5號《關于絲路國際會議會展中心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通告》、西安市國土資源局[2016]第56-2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證明西安市人民政府系涉案地塊上土地征收項目的征收主體,依法承擔組織實施征地工作、落實補償安置等法定職責。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1、本案被訴土地強制清除行為的實施主體及西安市人民政府是否為適格被告。
2、本案被訴土地強制清除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中西安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組建的派出機構,其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應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西安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關于西安市人民政府以西浐灞發[2017]163號《關于印發西安絲路國際會議會展中心建設項目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西浐灞發[2017]163號通知)辯稱本案強制清除行為的實施主體是灞橋街道辦事處,本院認為,西浐灞發[2017]163號通知是關于西安絲路國際會議會展中心建設項目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并非對該項目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且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確系其他主體實施了被訴強制清除行為,因此對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該項辯稱不予支持。
對于強制交付土地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且須以對土地權利人進行安置補償為前提。本案中,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在既沒有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沒有落實對雷某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即直接將雷某承包地上的附著物強制清除,違反法律規定。但該強制清除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故應依法確認該強制清除行為違法。
律師說:
對于一個普通百姓來講,土地是生命之源,房屋是避風之港。對于一個企業來講,土地關乎著他們的經營是否能夠正常運轉,合理合法的土地補償款關乎著更多企業員工的工作與生活。
但是,現實拆遷過程中,往往會爆發很多拆遷補償過低的問題。那么,作為被拆遷人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明確在拆遷實施中,誰有權力行使拆遷。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遷的批準機關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45條。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的批準機關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第8條。
合法的強拆房屋即強制執行,無論涉及的是集體土地、房屋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實施主體只能是法院,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
2、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和第8條都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公平補償,補償的項目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其中房屋價值的補償是主要部分,該項補償的標準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維權建議:
1、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比如,申請關于住宅和商鋪的補償方案。因為同區位、同地段的住宅和商鋪的價格是有著很大的差別的,商鋪的市場價格肯定要比住宅高出許多。如果將商鋪按照住宅的標準來補償肯定是極不合理的。
2、依法要求拆遷方派遣評估公司對被拆遷房屋做全面評估。
3、建議及時咨詢或者聘請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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