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重慶市某區林業局與陳某某執行實施案——“以勞代償”履行方式在環境公益訴訟執行案件中的運用
普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陳某擅自占用某區國有林場0.12公頃喬木林地用于修建休養院項目,損害了當地生態環境,導致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2021年,重慶市某區林業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2022年6月30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民初30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陳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人民幣12026元(幣種下同)。
該判決生效后,陳某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2022年8月31日,重慶市某區林業局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陳某支付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12026元。該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向被執行人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進行財產查控(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9月3日被執行人陳某向執行法院進行財產申報,因為生活拮據,無力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2022年10月10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邀請社區工作人員在場監督見證,雙方當事人經自愿協商,達成通過同等價值的環保公益勞動替代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的“以勞代償”方案:
一、“以勞代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12026元;
二、“以勞代償”方式:環保法律宣傳、生態環境志愿服務、巡河、巡林護鳥、交通勸導、環境衛生打掃、公益勞動等;
三、“以勞代償”每日折算費用及天數:按150元/天計算,共需參加勞動80天(周末及節假日除外);
四、完成時間:2023年2月10日(以社區簽到次數滿80次為準);
五、勞動地點:某區某街道某社區;
六、監督方式:由社區居委會監督打卡、區林業局、區檢察院、執行法院等隨機開展抽查。
同年10月11日,執行法院以雙方達成“以勞代償”和解協議作出(2022)渝02執823號執行裁定,裁定中止執行。2023年2月6日,陳某按照“以勞代償”和解協議完成公益勞動,社區簽到次數滿81次,折抵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12026元。經雙方確認,2023年2月1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2執恢13號結案通知,本案執行完畢。
執行理由
執行法院認為,本案在金錢債務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執行法院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和程度,綜合考量損害修復成本效益最優化、被執行人賠償能力、替代修復可行性等因素,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上作出了創新探索,向當事人雙方提出了“以勞代償”執行方案,積極推動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和解。
一、“勞務代償”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理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有保護公共環境的公益性等特質。本案的起因是被執行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破壞了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重慶市某區林業局同意陳某以自行植綠復綠等修復的方式恢復森林資源,維護和還原生態環境,同時允許陳某通過環保法律宣傳、生態環境志愿服務、巡河、巡林護鳥、交通勸導、環境衛生打掃等公益勞動來折抵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12026元,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執行最大化保護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
二、變更履行方式符合執行和解制度。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本案中,執行法院積極推動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針對“以勞代償”方案中的勞動方式、每日折算費用及天數、完成時間、勞動地點、監督方式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屬于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執行法院邀請社區工作人員在場進行見證并監督,確立了由社區居委會監督打卡,區林業局、區檢察院、執行法院隨機抽查等監督方式,有效監督保證“以勞代償”方案落到實處。
執行要旨
環境公益訴訟執行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和損害程度,綜合考量相關因素,積極推動當事人達成和解,將被執行人的金錢給付義務靈活變更為公益勞動的行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數量公益勞動折抵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的賠償,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2020年修正)第1條。
執行: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2執恢13號結案通知(2023年2月15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調整。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劉洋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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