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上海稅務曝光一起加油站富余票虛開案件。案涉加油站通過賬外經營,積累“現金池”和留抵稅額,再對外實施“富余票”虛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80.5萬元。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對下游企業依法追繳稅費、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合計253.22萬元。本案雖涉及金額不大,但反映出現行市場環境下加油站稅務風險的變化趨勢,本文擬由此切入,對加油站稅務風險防范提出建議。
01加油站陷入稅務風險的根因
某個行業面臨的稅務問題,往往生發于該行業所處的產業鏈,加油站作為石化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稅務問題與石化行業市場發展緊密相關,可以追溯到石化行業國營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競爭。
石化行業產業鏈可大致分為生產、批發、零售三個環節。從生產環節來看,石化行業是國民經濟支柱,對石化行業必須以國營經濟為主導,國家首先要保障國營企業供給。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作為國營企業,在原油供應方面享有絕對政策優勢,早在1999年5月,國務院就通過了《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國辦發〔1999〕38號),明確“石油集團和石化集團生產的原油、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國內銷售的原油及中國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產的原油,以及進口的原油,全部由國家統一配置,不得自行銷售”。因此,國內油田開采的原油,絕大多數用于保障國營企業煉化、生產,民營煉化企業只參與少量配額,在生產成本上處于絕對劣勢地位。雖然2015年國家逐步放開原油進口,但國營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沒有數量限制,民營企業需嚴格執行配額管理,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仍然不享有同等地位。
從零售環節來看,為實現油品保供穩價,國家發改委對汽柴油最高零售價實施調控,終端加油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定價,這種管控同樣引發了石化行業的特殊問題。其他行業在放開民營資本進入后,由于長期存在的國營供銷結構難以破局,民營經濟可以選擇強化研發創新、提高產品質量的方式增加競爭力,即不僅僅著眼于成本控制和價格優勢。但石化行業零售價格的固定,導致質量競爭缺乏前提基礎,只能通過壓低價格搶占市場。
綜上,民營石化經濟發展仍然面臨阻力,一方面生產成本遠超國營企業,另一方面銷售價格又實行統一標準,導致石化行業只能通過縮減成本、降低售價的方式參與競爭,而稅收就成為成本削減的重點,從而引發一系列偷逃稅風險。
02加油站稅務風險的變化趨勢
(一)生產企業偷逃消費稅牽連引發的賬外經營風險
地方煉化企業生產、銷售成品油,承擔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其中增值稅稅率13%,成品油消費稅采用從量計稅的計稅方式,以汽油為例,一噸汽油消費稅2109余元。根據發改委2015年4月2日公示的信息,一噸汽油最高零售價在9000元到9500元之間,該價格包含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煉化企業屬于生產環節,出廠價格還要在最高售價基礎上相應調減。根據中石油2025年4月8日周報,前一周中石油全國平均92#汽油批發價格8534元/噸。根據某省各大煉廠4月8日報價信息,一噸92#汽油出廠價約7800元到8000元,較中石油低出500到700元/噸,印證了前述“價格競爭”的底層邏輯。根據新華財經4月8日公布的信息,4月1日至4月8日,某省港口進口原油即期價格在3400元/噸到4100元/噸。如按照一噸92#汽油售價7800元,一噸原油進口價3800元計算,扣除13%的增值稅和一噸2109余元的消費稅合計約3000元,差價空間僅1000元/噸。而且這些數據建立在原油100%轉化汽油的基礎上,事實上我國一噸原油的成品油提煉率約60%到65%,汽油產出不足0.3噸。如再扣除生產成本、日常經營成本、運輸費用、倉儲費用,理論利潤可能為負。
即便如此,部分煉廠仍然能夠低于平均價格售油,有信息顯示,煉廠甚至可以將價格壓低至7000元/噸,而此類業務還占據煉廠業務的絕大部分。這種違反常理的現象,與偷逃納稅義務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煉廠生產汽油不繳納消費稅,就可以獲得一噸2109余元的降價空間,進一步與國營企業競爭。從稅收征管角度來看,對煉化企業的日常監管以進銷項發票監管為主,如果煉化企業進項為原油,銷項為成品油,則表明其發生生產行為,不繳納消費稅就會引發稅務預警;但如果進銷項均為原油、化工原料,不繳納消費稅也不會直接引起預警,可能被判定為貿易行為或者初加工行為。
對加油站來說,其取得原油、化工原料品名的發票,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此種情況下,加油站從煉化企業采購,會直接選擇不取得發票,不做采購的賬務處理,此部分貨物在采、銷兩端都完全游離于賬簿憑證之外,形成兩頭賬外經營的模式,導致零售環節完全脫離稅務監管。加油站固然通過此種方式隱瞞了銷售收入,但更主要的目的在于采購煉廠偷逃消費稅的低價油品。整體來看,煉廠和加油站共同瓜分了消費稅利益,加油站同時少繳納了增值稅和所得稅。
(二)為攫取增值稅利益引發的富余票虛開風險
2023年以來,各地陸續對加油站部署專項稅務稽查行動,大量加油站因賬外經營被查處,倒逼加油站摒棄以往粗放的賬外經營模式,轉向帶票采購油品。帶票采購導致進價攀升,同時售價又無法調高,嚴重壓縮加油站的利潤空間。有調查顯示,如果民營加油站依法足額納稅,其完全沒有盈利的可能,或是直接陷入虧損,或者需要將油價提高到限額附近,從而完全喪失競爭力。
在此背景下,帶票采購的加油站又將目光轉向增值稅利益。加油站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作為石化鏈條的終端,直接面對個人消費者,而個人消費者在消費時往往是不索要發票的,這就為加油站銷售環節賬外經營提供了基礎。雖然油品采購環節依法入賬核算,但銷售時仍然可以通過現金收款方式,不確認收入,從而形成存貨積壓和大量進項留抵稅額,這些留抵稅額也即進項“富余發票”。形成富余票后,加油站會再尋找需要發票的企業,將發票倒賣給這些受票企業。具體方式是受票企業以采購名義向加油站對公打款,形成走賬資金,加油站收取資金確認收入,向受票企業虛開匹配走賬資金的發票,并依法申報銷項稅額,由于富余發票的存在,足以覆蓋虛開產生的銷項稅額,從而不實質性增加增值稅納稅義務。同時加油站正常核銷存貨成本,并將賬外經營收取的貨款回流至受票企業,并扣除一部分開票費用,形成加油站的非法獲利。
上海稅務查處的案件即是此種情況。整體來看,煉廠并無稅收違法問題,加油站先實施了賬外經營行為,偷逃增值稅和所得稅,獲取進項稅空間。再實施虛開發票行為,獲取開票費利益。在此模式下,幫助下游受票企業取得虛開發票,攫取增值稅利益。
03加油站稅務風險的具體表現和防范建議
(一)加油站稅務風險的具體表現
全鏈條賬外經營下,并不涉及發票問題,對加油站來說,屬于隱匿銷售收入不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此種情形通常被認定為“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稅行為,加油站需要就賬外經營取得的全部收入確認應稅收入、銷項稅額,申報補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同時,由于加油站未取得進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需要就全部銷項稅額全額納稅。同時還需要關注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加油站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不能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也即加油站無法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只能采取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通常也無法核定征收,因此,加油站承擔的增值稅補稅義務基本上可以估算為賬外收入/(1+13%)×13%,這一數字因未考慮賬外采購部分應取得但未取得的進項稅額,是遠遠超出加油站利潤范圍的。所得稅部分,由于賬外經營成本無法核算,加油站可以爭取核定征收。此外,加油站還需就少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并承擔0.5倍到5倍罰款。如果加油站不按照規定期限全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銷售環節賬外經營同時虛開發票的,經濟風險相對較輕,但刑事風險更為嚴峻。經濟風險方面,此種情形下加油站采購取得足額進項發票,有充足的抵扣。雖然隱匿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和所得稅,但在虛開發票環節就虛假走賬資金確認了收入,并申報了銷項稅額,該銷項稅額并無真實銷售的基礎,依法本無增值稅納稅義務,因虛開發票確認了銷項稅額,屬于虛增納稅義務,加油站已就此部分銷項稅額全額申報的,屬于多確認納稅義務。因此加油站真實銷售偷逃稅而虛開發票又多繳稅,納稅義務本質上是一減一增,如真實銷售應申報的銷項稅額多于因虛開發票實際申報的銷項稅額,就差額部分仍可要求加油站補繳,但對于真實銷售應申報的銷項稅額和因虛開發票實際申報的銷項稅額重合部分,不應再要求加油站補繳,否則即有重復征稅問題。故稅務機關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之規定對虛開行為處以罰款,基本不會要求加油站補繳稅款、滯納金。刑事風險方面,由于加油站在無真實業務情況下向下游受票企業虛開發票,構成虛開發票行為,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超過10萬元,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在稅務機關不介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即可直接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虛開的刑事責任。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只要虛開稅額超過500萬元,即可能承擔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責任,故刑事風險更為嚴峻。
(二)加油站稅務風險的防范建議
如前所述,加油站的稅務風險是行業生存壓力聚焦于納稅義務的結果。在石化行業經濟結構不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下,囿于國營企業與民營企業不對等的資源和地位,民營企業只能通過降低稅務成本,爭取生存空間。但涉足偷逃稅、虛開的行為是不能持久的。加油站在稅務規劃的過程中,應當以規避稅務風險為核心要義,在此基礎上依法依規節約稅負。在采購環節,應當依法取得發票,不高開發票;在銷售環節應當確保貨物流、發票流、資金流三流一致,如果客戶是公司的,應當要求提貨人提供客戶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杜絕票貨分離,同時妥善保存相關貨轉憑證。如果客戶通過舞弊手段從加油站套取發票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避免自身陷入虛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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