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本期關鍵詞
危險駕駛罪
作為車主,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車主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4月25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對趙某某、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提起公訴。車輛出借人陳某醉酒后雖未駕駛車輛,也作為危險駕駛罪共犯被提起公訴。
4月29日,仁懷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對趙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二千元;對陳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一千元。
基本案情
3月18日,被告人趙某某和陳某一起飲酒后,陳某準備騎自己的摩托車回家。趙某某認為自己喝酒較少,提出由他來駕駛車輛,車輛所有人陳某表示同意,陳某明知趙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
趙某某駕駛陳某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陳某,行駛至仁懷市玉液南路水井灣小區路段時,撞倒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司某某,造成司某某受傷及普通二輪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司某某報警后,民警在現場將趙某某帶至仁懷市公安局交警二中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4mg/100ml,遂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鑒定,趙某某送檢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14.17mg/100ml。
仁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趙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謹記“酒后不開車”,勿存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借車輛時務必盡到審查義務,明知他人醉酒仍允許其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也會被認定為共犯。
此外,在飲酒過程中,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以及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
(來源: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文字:王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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