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將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為服務保障專章。該章節從規范行政執法、優化政務服務、加強政企溝通三大維度,將過去分散的政策轉化為富有強制力的法律約束,進一步營造健康穩定的政商生態。
在規范行政執法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準以往長期存在的執法隨意性的痛點,對亂檢查、亂罰款等頑疾設立禁止性條款,如第51條要求對民企的行政處罰應與其他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同等原則實施,且與其違法行為相當,杜絕標準不一、小過重罰。
過度檢查一直是涉企執法的痼疾,時常出現類似于“某企業一年被檢查百次”的新聞,涉及的問題包括:檢查主體多、項目多、頻次高、過程不規范,企業迎檢壓力大,以至于無法保證正常生產活動的開展。為解決這一問題,過去出臺、修訂了一系列政策規范,包括《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等,而今寫入民營經濟促進法更是將“合理檢查”上升到法治高度。第50條明確,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第52條進一步指出應以“合并同類項”的方式進行,即“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旨在確保檢查不缺位也不越位。
優化政務服務層面,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放管服”明確為法定責任,推動政府向“無事不擾、有事必應”的目標邁進。第46條至49條,分別對政府應提供的多種服務作出規定,包括政府應公開優惠政策、制定鼓勵創業政策、降低市場進入和退出成本、培養對口人才并幫助對接信息等。上述規定過去或多或少在各省市以創新經驗的形式推出,如今通過法律規定,既增加了強制性,也使得這類經驗成為全國統一的法律義務。
打通政企溝通機制是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另一亮點。第44條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在工作交往中,應當遵紀守法,保持清正廉潔;第55條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這一規定將2019年《關于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實施意見》中的政策升級為法律,確保此類溝通反饋機制不在執行過程中空轉。這種制度性對話渠道的建立,有利于改變過去有賴于個人關系的非正式溝通模式。
從政策到法律,這種轉變體現了我國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的決心。以往優化營商環境多依靠政策推動,雖成效顯著,但仍存在地區間、部門間執行效率不一的問題。此次立法將具體服務要求法定化,讓散落在各類、各地政策中的原則性規定得以統一,這種轉變不僅加強了制度剛性,更能通過法律責任倒逼提高執行效率。
當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當前仍需以個案處罰通報和服務方式創新,讓“服務保障”完成從紙面到現實的跨越。但無論如何,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章已為政府的現代化、服務化轉型定好基調,用務實管用的條文回應企業關切、改善政商關系,為民營經濟穿越周期波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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