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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許慧珍。被告:林婉清。第三人:林明輝。關聯人:許慧珍已故丈夫周正國、林婉清與林明輝之母周淑芳(許慧珍小姑子)。
(二)案件事實
許慧珍與周正國育有子女,周正國早年間離世。許慧珍退休后,經歷再婚與離婚,離婚后一直租房生活。2003 年夏,許慧珍與周淑芳的子女林婉清、林明輝商議購買位于通州區的一號房屋。因許慧珍年齡較大,貸款期限受限,且林明輝無購房資格,遂決定以林婉清名義購房,相關手續亦由林婉清辦理,但許慧珍主張房屋實際歸其所有。
購房時,首付款4 萬元中林婉清墊付 3 萬元,后許慧珍予以償還;貸款利息由許慧珍支付,2005 年林明輝一次性清償全部貸款。房屋登記在林婉清名下后,許慧珍自購房起居住至 2015 年,因行動不便搬至林明輝處,期間將房屋出租,租金歸許慧珍所有。2020 年 8 月,許慧珍前往老年公寓生活,臨行前與林婉清、林明輝簽訂《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由林婉清和林明輝共同管理,林婉清租用并每月支付 3000 元租金。
2022 年 10 月,許慧珍因白內障手術與林婉清共同居住于一號房屋,期間雙方產生矛盾。同年 12 月 17 日,三人商議后,為許慧珍租賃房屋,并雇傭保姆照料。2023 年 2 月 7 日,三人再次就許慧珍養老問題進行協商,兩次議事中林婉清雖口頭同意將房屋過戶至許慧珍名下,但未實際履行。此外,2021 年林婉清因女兒出國向許慧珍借款 20 萬元并出具借條,2023 年 4 月初,林婉清以裝修費為由從許慧珍處要回借條。
因許慧珍年事已高,租房及保姆費用高昂,退休金難以負擔,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并過戶。林婉清則辯稱房屋為其個人財產,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林明輝支持許慧珍的訴求,稱購房時自己參與看房并支付定金,且還清剩余貸款。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
確認一號房屋系借名購買,許慧珍為實際所有權人;
判令林婉清將房屋所有權過戶至許慧珍名下,并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依法分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辯稱:房屋為個人財產,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許慧珍證據不足,未達到證明標準;對借款性質及錄音內容有異議,不同意過戶。
第三人述稱:同意許慧珍的訴訟請求,證實購房時因許慧珍貸款受限、自身無購房資格,才以林婉清名義買房,且許慧珍承擔主要出資。
二、爭議焦點
許慧珍與林婉清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許慧珍能否基于借名買房關系,要求林婉清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
借名買房需考察雙方合意、出資情況、房屋使用及資料保管等因素,主張方需承擔舉證責任并達到高度可能性標準。本案中:
出資情況:各方均參與出資,首付款由許慧珍、林婉清共同支付,貸款部分由許慧珍償還、林明輝提前清償,無法僅憑出資認定房屋歸屬。
證據矛盾:許慧珍提交的《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及兩次談話錄音雖提及房屋歸屬,但協議將房屋認定為家庭財產,未明確過戶內容;錄音中林婉清僅同意過戶部分份額,與許慧珍訴求不符。
意思表示不一致:綜合證據,許慧珍未能證明與林婉清就借名買房達成一致意思表示,也無證據表明林婉清同意將房屋全部過戶。
(二)房屋權屬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對主張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許慧珍作為主張借名買房關系存在的一方,未完成舉證責任,其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許慧珍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書面協議的重要性:涉及重大財產交易,應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避免因口頭約定或模糊表述引發糾紛。借名買房時,需明確房屋實際所有權人、過戶條件等關鍵條款。
證據留存意識:交易過程中應妥善保存出資憑證、溝通記錄、協議等證據,尤其涉及親屬間財產糾紛時,證據的完整性和關聯性直接影響案件結果。
法律風險防范:借名買房存在政策、產權歸屬等風險,建議謹慎操作,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意見,確保交易合法合規。
親情與財產的平衡:親屬間處理財產問題應兼顧情感與法律,避免因利益爭議傷害親情,糾紛發生后盡量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理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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