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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明,自然人,北京市通州區A村村民。被告:周強,自然人。第三人(王建國子女):王芳、王麗、王勇,均為自然人。第三人(劉大海子女):劉輝、劉敏、劉剛、劉杰,均為自然人。
(二)案件事實
2023 年 9 月 27 日,周強(甲方)與孫明(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位于通州區A村XXX 號院內的一號房屋北房 4 間及其他不動產、設備設施以 91 萬元出售給孫明。協議簽訂后,孫明支付部分房款,周強交付房屋及產權文件。
經查,一號房屋原登記在已故的王建國名下,其配偶李蘭也已去世,二人育有子女王芳、王麗、王勇。1999 年 5 月 5 日,王建國將房屋賣給劉大海,劉大海支付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2010 年 7 月 17 日,劉大海又將房屋轉賣給周強;2023 年,周強再將房屋賣給孫明。劉大海及其配偶張梅均已去世,育有子女劉輝、劉敏、劉剛、劉杰。
王芳、王麗、王勇主張簽訂買賣協議時房屋不存在,交易虛假;劉輝、劉敏、劉剛、劉杰則認為合同無效。孫明為確認房屋權屬,訴至法院。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
確認與周強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
判令一號房屋北房4 間歸其所有。
被告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王芳等)辯稱:簽訂協議時房屋不存在,交易虛假,應駁回原告訴求。
第三人(劉輝等)辯稱:不認可合同效力,主張合同無效。
二、爭議焦點
孫明與周強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否有效?
一號房屋北房4 間的所有權應歸屬何方?
第三人提出的房屋不存在及合同無效主張能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主體適格性:孫明為該村村民,符合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主體資格要求,具備購買案涉房屋的權利基礎。
意思表示真實性:協議內容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無證據表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體現真實的交易意愿。
內容合法性: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歷經多次交易流轉,前手買賣行為均未被認定無效,形成連續的權利轉移鏈條。
(二)第三人主張的反駁
房屋存在爭議:王芳等第三人稱房屋不存在,但根據雙方提交的照片等證據,宅基地內存在具備門窗、墻體、頂棚等構造的構筑物,符合房屋基本特征,其主張缺乏證據支持。
合同無效抗辯:劉輝等第三人雖質疑2010 年協議簽字真實性,但未申請鑒定且認可其父知曉并同意賣房,無法證明合同存在無效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三)權屬歸屬依據
基于房屋多次合法買賣且孫明已支付價款、實際占有房屋,依據有效合同及履行情況,其有權獲得房屋所有權。同時,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交易合法性,故房屋應歸孫明所有。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孫明與周強于2023 年 9 月 27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
位于北京市通州區A村XXX 號院內的北房 4 間歸孫明所有。
五、案件啟示
農村房屋買賣的合規性:農村宅基地房屋交易需確保買方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避免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交易過程中應妥善保存合同、支付憑證、交付記錄等證據,在權屬爭議時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無效主張的舉證責任: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
交易鏈條的連續性審查:涉及多次流轉的房屋買賣,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環節交易的合法性,確保權利轉移的連貫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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