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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風,自然人。被告:林悅,自然人。關聯人:周明(林悅前夫)。
(二)案件事實
陳風與周明父親是朋友。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周明陸續向陳風借款 340 萬元,后因經營失敗無力償還。2019 年 8 月 22 日,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周明以一號房屋抵償全部借款本息,并完成產權變更登記,房屋建筑面積 52.52 平方米。
一號房屋現由林悅居住,陳風稱林悅多次阻攔其進入房屋,妨害所有權行使,遂訴請確認對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并要求林悅承擔訴訟費。
周明與林悅于2001 年 8 月結婚,2014 年 1 月 30 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二號房屋、奔馳車及 15 萬元現金歸林悅所有;周明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后,需保證林悅及其女兒永久、獨立享有居住權,周明放棄該房屋居住權。2014 年 3 月 3 日,周明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
此前,陳風多次就一號房屋起訴林悅:2021 年以返還原物為由起訴后撤訴;2022 年以物權保護糾紛起訴,一審勝訴,林悅上訴后,二審法院認定林悅對房屋享有居住權,陳風應承擔無法行使居住使用權的風險,遂撤銷原判、駁回陳風訴求。陳風申請再審及審判監督均被駁回。2024 年 6 月,陳風再次以物權確認糾紛提起本案訴訟。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
判決陳風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益;
林悅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
陳風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應駁回起訴;
生效判決已確認林悅的居住權,且房屋面積僅夠母女居住,陳風的訴求與生效判決相悖,不應支持。
二、爭議焦點
陳風本次訴訟是否構成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
陳風能否突破生效判決認定,主張對一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
當房屋所有權與居住權沖突時,應如何平衡雙方權利?
三、案件分析
(一)“一事不再理” 原則的適用判斷
“一事不再理” 要求同一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訴訟請求不得重復起訴。本案中,陳風此前訴求為要求林悅騰退房屋,本次是確認自身居住使用權益,訴訟請求存在差異,形式上不構成典型重復起訴。但生效判決已明確陳風需承擔無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的風險,該認定對本案具有約束力,實質上將影響本案裁判。
(二)居住權與所有權的權利順位分析
依據《民法典》,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設立后獨立于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周明與林悅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林悅對一號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且林悅已長期實際居住。陳風在知曉林悅居住權存在的情況下,仍同意以房抵債,應預見并承擔權利受限的后果。即便陳風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能對抗林悅合法設立的居住權。
(三)舉證責任與證據效力認定
陳風需舉證證明其居住使用權益不受林悅居住權限制,但未提供新證據推翻生效判決認定。而林悅通過離婚協議、生效判決等證據,已充分確立其居住權的合法性。根據“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陳風因舉證不足,需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陳風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權利邊界意識:所有權并非無限制權利,當房屋存在合法居住權時,所有權人需尊重用益物權人的權益,避免權利沖突。
生效判決權威性:當事人應尊重生效判決的既判力,若無新證據或法定事由,重復訴訟難以改變裁判結果,徒增訴訟成本。
交易風險審查:進行以房抵債等交易前,當事人務必全面調查房屋權利狀態,充分評估潛在風險,避免因忽視他人合法權益而陷入糾紛。
訴訟策略規劃:訴訟請求的提出需緊密結合法律規定與事實證據,避免與生效判決相悖,合理規劃維權路徑,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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