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搜查的程序和要求】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搜查的一般要求的規定。
搜查的時候有見證人在場,有利于證實搜查情況,增強搜查所取得的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也有利于偵查人員嚴格依法進行搜查,防止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同時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查人誣告搜查人員違法搜查,從而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婦女身體的搜查,涉及公民的人格尊嚴、隱私等最基本的權利,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是對婦女的特殊保護。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及見證人在場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進行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場,同時還要有鄰居或者其他人作為見證人在場。
第二款是關于搜查婦女身體的特殊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搜查婦女的身體時,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這樣規定是對婦女的特殊保護,防止在搜查時出現人身侮辱等違法行為,以確保被搜查婦女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這樣規定也是對偵查活動順利進行的保障和對執行搜查任務的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可以防止被搜查人誣告陷害偵查人員,保證搜查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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