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和保管的規定。
為了收集、保全刑事訴訟證據,防止證據被隱匿、毀損等情況發生,保證訴訟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偵查機關有權查封、扣押在勘驗、搜查等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并加以妥善保管。查封、扣押涉及公民的財產權等相關權利,不得隨意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本條對此專門作出規定。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作了修改,考慮到發現證據雖然主要是在勘驗、搜查中,但在其他的偵查活動中也有可能發現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同樣也應當查封、扣押,所以將“在勘驗、搜查中”修改為“在偵查活動中”。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增加了“查封”措施。同時還對文字作了修改,將“物品”修改為“財物”,包括財產和物品,在表述上更為準確。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查封、扣押范圍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范圍是: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其他任何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都不得查封、扣押,不得隨意擴大查封、扣押的范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不得查封、扣押,否則,就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是指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的物證、書證及視聽資料等證據。其中,“財物”是指可作為證據使用的財產和物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汽車、人民幣等。
第二款是關于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保管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于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封存。首先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作好登記,然后分別情況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當入卷,不能入卷的,應當拍照,將照片附卷,原財物、文件予以封存;對容易損壞的財物,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待結案后送交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放置于安全設施較完備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證據遺失、損毀或者被調換。“封存”主要是指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屬于大型物品或數量較多,在拍照并登記后就地封存或易地封存。封存應當蓋有偵查機關印章的封條,以備查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調換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也不得將其損毀或者自行處理,要保證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完好無損。
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應當注意,既要查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也要查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物證、書證,以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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