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原指舊時一些混混無賴之徒,手拿“名貴”瓷器(贗品)故意撞人,瓷器隨之落地而碎,以此敲詐行人。
如今,混混找茬敲詐餐館,無賴故意倒地敲詐車主等行為,也稱之為碰瓷。
近日,《法治青島》節目報道一個案例,引發巨大爭議:劉某和王某在人行道前后走著,邊走邊打電話的劉某,突然沒征兆地轉身往回走,正好撞上迎面過來的王某,劉某當場摔地上受傷。據此,劉某起訴王某,索賠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18.8萬元。經李滄區法院調解,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
此時,想到兩年前代理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開庭前原告代理人主動找我調解,被拒絕后直接撤訴,類似于碰瓷,我當時就稱之為“碰瓷式訴訟”。
案情:張三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了甲公司的A品牌化妝品,逐一掃碼核實,確認為正品后,放在網店銷售。2022年6月,外省某客戶網購一支A品牌化妝品。不久,張三接到平臺乙公司轉送的甲公司認為侵害其商標權的通知,遂從網店下架。
甲公司提起訴訟,稱:原告是一家知名化妝品企業,系A品牌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張三在其網店低價銷售A品牌化妝品,公證購買取證后,確認張三銷售的產品來源不明,且價格遠低于正常價格,核實為假貨。根據《商標法》第57條的規定,張三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給原告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也帶來商譽損害,同時,乙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訴請張三賠償10萬元,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受張三委托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張三坦言:到法院領取訴訟材料時,承辦法官建議協商解決。據此,張三希望通過律師的工作,在5萬元以內了結此事。
辦案過程:掃甲公司提交的商品外包裝照片條形碼,顯示為A品牌化妝品,建議零售價178元;掃防偽碼,輸入手機號碼,獲取驗證碼再行輸入,顯示為“非正規渠道產品”,說明已被“封碼”或“黑碼”。即:甲公司購買后,先確認案涉化妝品的批次,再從系統中更改該批次化妝品的二維碼掃描結果或關閉二維碼查詢,此時掃碼則會顯示不存在此二維碼或非正規渠道產品,甚至是假貨。張三最初標價178元,可無法售出。擔心商品砸在手里,只能微利銷售??磥?,價格的差異才是本案訴訟的起因。但是,價格爭議涉及不正當競爭,與商標侵權沒有關聯。
擬定訴訟方案:1、張三銷售是正品,不是假貨;2、化妝品作為普通商品,不屬于專營、專賣商品,也不是特許經營商品;3、張三的行為不屬于《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6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之一。
看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之后,將訴訟方案告知委托人,建議不要急于調解,根據庭審情況再決定是否調解及金額。法庭上得不到的,調解也別想得到,張三同意。
此外,如果經庭審核實,甲公司派人購買后關閉或更改了防偽碼查詢信息,是隱瞞真相;借此訴稱張三銷售假貨,屬虛構事實;企圖通過訴訟途徑,獲取不法利益,存在虛假訴訟或惡意訴訟的可能。鑒于此,張三保留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權利。
2023年1月18日中午,開庭前,乙公司的代理人稱已參與多起類似案件,均以調解賠錢結案,我笑而不語。此時,接到甲公司代理人電話,問是否同意調解,答復暫不調解。電話中對方列舉張三的侵權行為,我逐一反駁,并提到了反訴。通話結束后約10分鐘,法官告知:剛接到甲公司代理人請求撤訴的電話,書面申請書隨后郵寄法院,不再開庭。1月30日,收到準許撤訴的民事裁定書。
甲公司庭審后撤訴是預料的結局之一,庭前撤訴則在預料之外,這讓我想到“碰瓷”。被侵權后,通過訴訟維權無可厚非。可是,個別權利人實施名為維權,實則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套路如下:先尋找他人在經營中的瑕疵(構成侵權的除外);再通過電話或函件等形式,告知他人已侵權。此時,有些人覺得自己構成侵權,愿意協商賠償了事;仍不中招的,通過訴訟主張賠償,能堅持者所剩無幾。
鑒于侵害知識產權有別于常見侵權(如故意傷害,交通事故等),專業性較強,常人難以把握,往往中招。此時,就需要律師進行專業性分析,厘清是否構成侵權?如不構成,堅決懟回去,就像碰瓷遇到硬茬一樣。
碰瓷式訴訟是權利人濫用民事權利的表現形式之一,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被訴侵權人可以在本訴中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向對方主張賠償因其濫用訴權而產生的合理支出,如律師費、差旅費、商譽名譽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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