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
一則破產清算申請公告
引發關注
昨天(5月11日)
相關話題
“退休夫妻月入1.2萬負債1.2億”
沖上熱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公告顯示,63歲男子劉某和62歲的牛某為夫妻關系,兩人均申報目前退休狀態。
其中妻子牛某申報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房產2套,估價合計440萬元;銀行存款余額22096.2元。
丈夫劉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商鋪4套,估價合計50萬元;名下登記有車輛1臺,估價16000元;銀行存款余額42811.65元。
牛某申報的負債約54088034.87元,劉某申報的負債約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債務合計約126886132.12元。
據悉,牛某、劉某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為兩案,雖然合并公告,但使用不同的案號,法院已于上個月立案審查。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月入1.2萬卻負債超1.2億
難免引發公眾對如此高債務
是否合理的猜測
1.2億負債的來源有哪些可能?
個人破產清算有哪些受理條件?
什么是“個人破產”?
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楊江蘇表示,個人破產是一個復雜的程序。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楊江蘇表示,破產申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其個人真實的財產狀況,配合管理人進行財產清查、接管和分配,不得有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不得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更不得私自轉移其名下財產。
債務人在重整期間存在申報信息不實、故意瞞報、虛假陳述等欺詐情形的,法院可依照債權人或管理人的申請,裁定終結債務人的個人破產重整程序。
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監事長
劉正東
對于個人破產,在我國的破產法里是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個人破產也可以說是一種破產保護,它主要是對債務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把所有的財產都清算分配給所有的債權人以后,經過三年3~5年的考察,最后可以豁免剩余不能清償的債務。經營失敗、工作失敗、生活失敗導致資不抵債,一般來講法院都會受理的,但是如果有惡意的轉移財產的行為,惡意的銷毀財產資料,在申報財產里面不誠實的行為,法院可以不受理。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部分內容截圖
除了破產清算
此前我國境內
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
也引發了不少關注
2020年9月,深圳的梁先生因創業失敗,欠下了約75萬元的債務,由于無法償還,他于2021年3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個人破產。
2021年7月,深圳中院將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送達梁先生,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正式生效。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梁先生在三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后,可以免除利息和滯納金。21個月后,梁先生清償了所有的債權本金,他向法院申請免除未償還的債務,獲得了法院的裁定批準。
無論是破產清算還是破產重整
為了解決個人債務困境
專家表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善良的
但必須提防這一制度
被某些老賴濫用和鉆空子
律師 方正宇
希望在這些人付出一定的努力,并且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能夠讓他的責任承擔,由無限責任變成有限責任,滿足一定條件以后可以重新上路,再次奮斗。但問題在于這樣一個善良的設計初衷,在現實中有些時候很容易被一些所謂的職業老賴或者職業背債人所利用,通過這種方式金蟬脫殼把財產轉移出去,最后侵犯到善良的債權人的利益。所以,還需要完善相應的懲處措施。
來源:《新聞夜線》、廣州日報、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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