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芳
被告:陳勇
關聯關系:陳芳與陳勇系兄妹關系。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陳芳訴請:
判令陳勇償還借款 110 萬元及利息(利息以 110 萬元為基數,從 2024 年4 月 25 日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 10% 計算至給付之日);
訴訟費由陳勇承擔。
事實理由:2019 年,陳勇向陳芳提出借款需求,陳芳出售自己名下一號房屋(位于通州區)得款 260 萬元,于 2019 年 9 月 5 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借給陳勇 110 萬元。當日,陳勇出具 110 萬元收條,但至今未還款,故陳芳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陳勇辯稱:不認可陳芳的訴訟請求,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110 萬元是二人出售共同財產一號房屋的賣房款(總價 261 萬元),經協商,陳芳分得 150 萬元,自己留 110 萬元 。
(四)法院認定事實
房屋出售委托:陳芳委托陳勇出售一號房屋,2019 年 5 月 15 日,陳勇以代理人身份與案外人簽訂合同,約定房屋總價 261 萬元,含定金 20 萬元。
資金往來與憑證:2019 年 9 月 5 日,陳芳向陳勇轉賬 110 萬元,同日,陳勇出具收條,注明 “今收到賣房款 110 萬元整”。
雙方爭議證據:
陳勇提交 2019 年 8 月 12 日錄音,內容顯示陳芳與陳勇協商分配售房款,明確陳芳拿 150 萬元,陳勇拿 110 萬元,陳芳認可錄音真實性。
陳芳提交 2024 年 1 月 21 日錄音,稱因兒子知曉轉賬一事要求陳勇還款,陳勇表示目前無力償還;陳勇認可錄音真實性,但稱后續已告知陳芳 110 萬元為售房款。
其他事實:2019 年 11 月 28 日,陳勇向陳芳轉賬 19 萬元,雙方確認該款項為另一房產(某大樓)拆遷補償款。
二、爭議焦點
陳芳與陳勇之間是否存在 110 萬元的借貸關系?
陳勇收到的 110 萬元屬于借款還是售房款分配所得?
三、案件分析
(一)借貸關系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陳芳僅以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陳勇抗辯款項為售房款,此時陳勇需對其主張舉證,陳勇提交的錄音及收條內容,能證明雙方就售房款分配達成一致。
(二)證據綜合認定
陳勇出具的收條明確款項性質為 “賣房款”,而非 “借款”,且轉賬當日未簽訂借條。
2019 年 8 月 12 日錄音中,陳芳與陳勇詳細協商售房款分配,與收條內容相互印證。
陳芳在近 5 年內未向陳勇催款,且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合意,其主張的借貸關系難以成立。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陳芳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明確款項性質:涉及大額資金往來,應通過書面協議、借條等明確款項性質為借款或其他用途,避免口頭約定產生糾紛。
保留關鍵證據:交易過程中,及時留存合同、轉賬記錄、溝通憑證等證據,尤其是涉及財產分配、借貸等重要事項。
及時主張權利:權利人應及時行使權利,長時間未主張可能因證據缺失或超過訴訟時效,導致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親屬財產往來需謹慎:親屬間經濟往來頻繁,更需規范流程,避免因人情忽略法律風險,損害雙方關系與利益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