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開庭審一起危險作業案,被告人胡某因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對被告人胡某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對涉案汽油371公斤予以沒收。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2月至3月,胡某多次從芷江縣某加油站購買汽油,并將汽油儲存在其摩托車銷售店鋪對面一棟四層居民樓里。期間,胡某多次對外銷售自己儲存的汽油并獲利。3月16日,芷江縣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胡某私自儲存汽油371公斤,執法人員當即對該批汽油進行查封。經消防安全評估,胡某儲存汽油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胡某投案自首。
縣消防救援大隊及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代表共40余人旁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經依法批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的高度危險作業,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胡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經綜合考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胡某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官提醒:汽油和液化氣屬于危險化學品,未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買賣、運輸、存儲危險化學品。同時,從事油品、液化氣等“地下黑交易”安全隱患巨大,一旦貨源發生泄漏、燃燒或爆炸,將會嚴重威脅周邊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后果不可估量。
來源:芷江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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