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幾千塊錢,我寧可不要也不會這么折騰。”據(jù)法治網(wǎng)報道,近日,談及為提取、繼承父親生前銀行賬戶內的存款,北京的張女士無奈地說道。她表示,為了證明“我父親是我父親”,繼承父親生前銀行賬戶內十多萬的存款,她跑了好多趟、耗時一個多月都無法解決,最終只好通過起訴自己相依為命的奶奶,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方式,最終獲得了父親的遺產。
事實上,為解決這一問題,監(jiān)管部門已有相應的引導和要求。去年4月,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優(yōu)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確,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額度提升至5萬元。但如這起事件所示,該要求并未能徹底解決證明難題。一者,提取5萬元以上的存款,在現(xiàn)實中也比較常見,但并不適用簡化提取;二者,也更重要的一點是,這些證明難題所對應的一個最大癥結問題仍客觀存在,即作為個體的辦事方往往承擔了過多的“舉證”責任。
以此事為例,張女士即便提供了父親的死亡證明、戶口本以及自己的身份證明等材料都沒能提取存款,最終不得不靠起訴自己相依為命的奶奶來獲得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以完成“自證”,可能就超出了合理限度,這不僅給個人帶來折騰,也有浪費司法資源的嫌疑,在客觀上制造了一種背離親情倫理和社會常識的荒誕景觀。因此,要杜絕此類奇葩證明要求,最關鍵的還是要從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入手,明確個體承擔必要證明責任之余,辦事機構也不應置身事外,成為只提“要求”而不協(xié)助的“旁觀者”。
比如,基于個人提供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原始證明,銀行及時開展相應的社會關系調查,其實完全可以有效證明提取人的身份,排除“冒領”的可能性。同時,相比個人奔波于各個部門之間尋找證明材料,銀行獲取相關證明信息,其實要方便得多。據(jù)此,證明責任的分配,理應建立在“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的基礎上,而不是陷入“誰辦事,誰證明”的極端思維。某種程度上,能否杜絕強人所難的“奇葩證明”,就是以人為本的試金石。(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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