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民事訴訟遵循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僅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主張進行審理和裁判。
那么,如果法院以當事人未主張的違約理由判擔違約金,違反法律程序嗎?
最高院在《貝萊特空調有限公司、山西恒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法院以當事人未主張的違約理由裁判另一方當事人違約并承擔違約金,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認為,
超出訴訟請求是指判決對當事人未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進行裁判。判決是否超出訴訟請求應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判決的判項內容加以認定。
本案中,恒誠公司以延遲供暖為由請求貝萊特公司支付罰金330萬元,而原審判決以貝萊特公司擅自改變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約定的目的難以實現為由,判令貝萊特公司承擔1687500元違約金。
雖然其與延遲供暖罰金同屬違約責任的范疇,但恒誠公司并未以貝萊特公司擅自改變合同約定作為訴訟理由,亦未提出違約金的訴請,原審判決徑行判決貝萊特公司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并進而承擔1687500元違約金,超出了恒誠公司的訴請。
進一步而言,高培華作為恒誠公司案涉項目的工程師,其在采用單U設計的《新源住宅小區外網水平主管道圖》注明“先照此圖施工,隨后出藍圖,加蓋設計院章”并簽字,且貝萊特公司之后亦按約在《新源住宅小區外網水平主管道圖》上加蓋了德州市建筑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的山東省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專用章。以上事實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于雙U變單U已經達成一致,恒誠公司對施工方案變更予以了認可。
此外,山東建筑大學地源熱泵研究所所長刁乃文在詢問筆錄中,也確認從技術角度而言,案涉工程采取單U或雙U方案均是可行的。此節事實進一步說明由雙U變單U的設計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約定的目的難以實現”。
故原審判決以“擅自改變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約定的目的難以實現”為由判令貝萊特公司支付15%的違約金即1687500元,不僅超出了恒誠公司訴訟請求中主張違約責任的訴訟理由,并且對于認定貝萊特公司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事實亦缺乏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在一般的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中,法院應當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和辯論權,避免以當事人未主張的違約理由判擔違約金,否則屬于違法法律程序,可以上訴或再審救濟。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關注點贊轉發,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