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①:庭審現場。
圖②:部分辦案卷宗。
圖③:庭審現場。
圖④:檢察官提審犯罪嫌疑人。
圖⑤:辦案檢察官引導偵查。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影響了大眾的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極大。前不久,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涉案人員100余人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并分批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
2024年12月25日,該詐騙團伙中的許某等11人因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四年四個月,各并處罰金5000元至3萬元。2025年3月25日至27日,法院又對該詐騙團伙中的75人進行了公開審理。
網戀遭遇“殺豬盤”
“我被騙了!”2019年4月,青島市城陽區某派出所接到王女士的報案,稱遭遇了電信網絡詐騙。
數月前,王女士在某社交軟件上結識了一名男子,該男子自稱張某,30歲出頭,是南方某市的一名小老板。微信朋友圈里,單身的張某陽光、帥氣,同樣單身的王女士對張某有了一些好感,逐漸將自己的職業、生活狀態等信息透露給了對方。
幾天后,在張某誘導下,王女士開始在張某推薦的投資平臺上進行投資。起初,王女士心有戒備,只投資了幾百元,但很快就賺了100多元,盈利和本金也都順利提現。于是,王女士又投了幾千元,也非常順利地拿回了本金和收益。
幾次小試牛刀之后,王女士對張某完全放下了戒備心。在張某的建議下,王女士開始在這個平臺上進行大額投資。幾次大額投入后,王女士發現雖然賬戶顯示有了更多收益,但卻無法提現,平臺客服稱是王女士操作時出現失誤,導致賬戶被系統凍結,僅需繼續加大投資就能解凍。
就這樣,王女士不斷追加投資,直到投資額達到40余萬元時,才終于意識到可能被騙了。而一直噓寒問暖的張某也消失在網絡中,此刻王女士如夢初醒。
公安機關初步判斷這是一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但由于對方使用的都是虛假身份信息,還身在境外,社交賬號也是盜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的,案件偵查一時陷入僵局。直到2023年,公安機關利用技術手段鎖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許某。經偵查發現,許某的一個網絡社交賬號與詐騙王女士的“張某”社交賬號曾經在同一個設備上登錄過,且許某在2018年至2019年在中緬邊境地區有多次異常的交通軌跡。同年10月11日,許某在江西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根據許某提供的相關信息,又陸續研判出羅某、劉某、胡某、謝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一年多時間里,陸續有115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落網。
至此,一個自2018年起就盤踞在緬甸勐波、專門從事針對中國境內居民的“殺豬盤”類型的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浮出水面。
引導偵查鎖定證據鏈
許某原本在國內從事美發行業,2018年初,客人羅某對他說可以去國外上班,只要會打字就行,每月底薪5000元,有提成,一個月輕輕松松1萬元保底不是問題。許某當時就心動了,后在羅某的安排下從江西輾轉來到云南,在中緬邊境與一些不認識的人會合后,在“蛇頭”帶領下偷渡至緬甸。“公司”的人將他們接到了緬甸勐波的一個賭場大樓,給每人發了一臺電腦和一部手機,以及一本話術本,并安排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
培訓內容是讓他們每個人偽造一個非常詳盡的假身份,把自己打造成一名30歲左右、陽光帥氣、小有成就的單身男性形象,然后在聊天軟件上尋找聊天目標,一般是30歲左右的單身女性,要求他們在幾天內與對方發展成戀人關系,之后誘惑對方到詐騙團伙的平臺上進行所謂的投資。
至于投資是否能賺到錢、是否能提現,均由詐騙公司的人員在后臺操控。該詐騙團伙人員由上而下分為老板、總監、代理、組長、組員等不同等級,同時還有財務、技術等工作人員。組員除了每月有5000元左右的底薪,“開單”(詐騙成功)后還能按照比例提成;組長、代理、總監等人對于自己管理的所有人員的“業績”均有不同比例的提成。
“經過幾個小時的培訓,我就知道了這是一個詐騙團伙,但是為了賺錢,再加上覺得不太可能被抓到,我還是決定留下來做做看。”許某等人交代說。
經初步偵查,公安機關確認許某等人參與的是一個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團伙。但問題也隨之而來——雖然王女士被騙的方式、時間以及詐騙平臺的名稱與該團伙的犯罪信息均吻合,但到案人員均不承認自己是詐騙王女士的“張某”。“當時公司的設備不是嚴格的專人使用,我對張某這個名字有點印象,因為每次有人開了這種幾十萬元的大單,公司都會組織大家對這單詐騙的過程進行學習,我印象中見過張某這個名字,但是不記得是誰了。”除了許某之外,其他到案的團伙成員也如此供述。
根據掌握的證據,公安機關認為該詐騙團伙存續期間有大量的被害人,但由于客觀原因詐騙數額無法查證。是否能定罪、如何定罪成了當前的難題。為此,公安機關商請城陽區檢察院于同年11月初依法介入,引導偵查。
辦案檢察官了解案情后認為,雖然目前無法確定“張某”的具體身份,但該案的涉案人員可以以“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這一條件入罪。
“建議訊問的內容必須詳盡,尤其是關于詐騙窩點的位置、周邊環境、人員結構、人員特征、工作要求、窩點的管理規則,以及偷渡的路線、時間、同伴等,達到非親歷不可知的程度;有針對性地調取涉案人員在詐騙窩點期間和前后的社交軟件聊天記錄、電子消費記錄等,佐證其在境外詐騙窩點停留的情況;通過犯罪嫌疑人之間的相互辨認鎖定涉案人員;通過對交通軌跡中同行人、同住人的研判,確定更多的團伙成員。”該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了以上意見。
公安機關迅速展開深入偵查,陸續抓獲了包括總監陳某、鄭某,以及多名代理、組長在內的100余名犯罪嫌疑人。
找準辦案突破口
詐騙團伙的高層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要求團伙成員盡量不要跨組交流,大部分組員僅對自己所在組的成員比較熟悉,加上詐騙窩點的人員流動性較大,即使同一個組的成員,也存在時間上沒有交叉的情況。這些因素就導致如果沒有足夠多的同時段、同組人員到案,如何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系該詐騙團伙成員,如何確認犯罪嫌疑人在詐騙窩點停留了30天以上,均成了需要突破的難點。
辦案檢察官詳細研究了該團伙日常工作、生活的所有細節,以及窩點周邊的標志性建筑、商業網點、醫院等情況,并通過網絡地圖對重點地點的位置、名稱、與窩點的距離等進行了核實。
唐某系詐騙團伙的一名普通組員,到案后承認自己經過他人介紹加入了該詐騙團伙,但辯解稱僅在詐騙窩點停留十幾日就去了緬甸某地的一個礦山務工,4個月后離開礦山偷渡回國。由于當時與唐某同時期的同組人員尚未到案,面對唐某的辯解,檢察官短時間也無法赴境外的礦山進行核實。
檢察官經仔細審查發現,唐某偷渡至緬甸期間,其微信支付記錄中每隔幾天就會出現一個商鋪的消費記錄,而根據已經到案的大量同案人員的供述,該商鋪正是詐騙窩點附近的一個小商店,而唐某辯稱務工的礦山距離詐騙窩點非常遠,其基本不可能短時間內頻繁往返兩地。
檢察官以此為突破口對唐某進行訊問,并解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唐某沉默片刻后,突然淚流滿面地說:“檢察官說得沒錯,我自愿認罪認罰,希望能夠對我從輕處理。”
除唐某以外,還有藍某、冉某等多名團伙成員起初也都抱著同樣的僥幸心理編造各種理由,但面對檢察官拿出的客觀證據,均自愿表示認罪認罰。
截至2025年3月,城陽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分多批陸續將上述116人起訴至城陽區法院。目前依然有團伙成員陸續到案,公安機關也在持續偵查確定“張某”的身份。
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
3月25日至27日,城陽區法院對該團伙中的75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審理,并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駐地高校師生、銀行職員和三大通信運營商工作人員等100余人旁聽。這不僅是一場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的法律審判,更是一堂深入人心的法治教育課。
三天的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以被告人的供述為基礎,結合他們的交通軌跡、消費記錄、成員之間的相互辨認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涉案的“公司”系位于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該詐騙窩點位于緬甸勐波某賭場附近,上述被告人一年內均在該詐騙窩點停留超過30日,或一年內多次赴該窩點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檢察機關認為,該案雖因客觀原因無法查明被害人的具體數量和犯罪的具體金額,但該詐騙團伙從2018年至少存續到2020年,在這三年中,參與人數不斷攀升,團伙規模不斷擴大,側面說明了該跨境詐騙團伙危害之大。
對于部分被告人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是脅從犯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期間,能夠與外界保持自由聯絡,一般不認定為脅從犯;被告人不但可以使用手機、互聯網隨時與外界保持聯系,還可以在下班后自由在周邊活動,隨意購物、就醫,因此不存在任何脅從犯。上述公訴意見均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最后陳述環節,所有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自愿退繳違法所得,并請求法庭從輕處理。城陽區法院將擇期宣判。
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個別年輕人法律意識淡薄、反詐意識不強的問題,城陽區檢察院下一步將以案說法,通過開展反詐宣傳不斷增強轄區居民的反詐意識。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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