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對特效、劇本、影片等成果先后作出兩種不同的確認表示,應以哪種表示為依據?
約定
甲與乙簽訂特效制作協議,約定乙為甲拍攝的電影提供特效制作服務,影片特效時長10分鐘,乙應根據甲的要求及確認的鏡頭制作特效。乙完成的特效工作應經甲驗收,由甲出具確認單。
履行
乙向甲交付特效工作成果,時長為16分鐘,較約定時長多出6分鐘。乙在微信中表示,為追求最佳效果,將特效時長增加至16分鐘,請貴司驗收并出具確認單。當日,甲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回復“特效制作時長16分鐘予以確認。”七天后,甲向乙郵寄加蓋公章的確認單,確認單確認的特效制作時長為13分鐘,告知乙不予使用的特效工作內容。
爭議
乙認為甲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已表示確認特效制作時長為16分鐘,視為認可甲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故甲應以16分鐘為時長計算酬金;甲主張,盡管甲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中作出過確認16分鐘特效制作時長的表示,但最終應以確認單為準,確認單確認時長為13分鐘,故甲認可的工作時長為13分鐘,應按13分鐘結算酬金。
評析
本文傾向于支持甲的觀點。試論如下:
案爭合同約定,乙應制作的特效時長為10分鐘,乙未經甲同意,擅自增加特效工作內容,將特效時長增加至16分鐘,其單方變更合同的行為若未經甲追認,對甲不產生效力,相應的不利后果,應由乙自行承擔。
乙向甲交付16分鐘的特效工作成果,實際向甲發出變更合同的要約,是否承諾由甲決定。甲先由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表示確認16分鐘,七日后又在確認單中確認時長為13分鐘,并明確不予認可的3分鐘特效內容。確認單與先前法定代表人所作表示不一致。本文認為,以確認單為準較為合適。理由如下:
首先,案爭合同約定,“乙完成的特效工作應經甲驗收,由甲出具確認單?!币彝瓿傻奶匦r長工作必須經甲確認,包含低于或高于約定時長,無論乙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還是單方變更合同,都必須經過甲的同意,而甲確認的意思,約定的表示方式是確認單,雙方預先在合同中對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約定,判斷確認意思的依據是確認單,而非法定代表人以確認單之外的表示。換言之,若無前述約定,在法定代表人作出驗收確認的表示時,該表示即能產生法律效力。但在存在前述約定的情形下,仍應以確認單為準,且履行中,甲曾出具確認單。
其次,對特效工作的驗收需要一定時間審驗。收到乙交付的特效工作成果后,甲用七天時間驗收,認可13分鐘特效時長,對3分鐘時長內容不予認可,即對超出約定時長的6分鐘特效工作,甲認可一半內容,對不認可另一半內容,甲也予以明確。
第三,乙未與甲協商,未經甲同意,擅自增加特效工作內容,甲本有權對超出約定的部分全部不予確認,但經過七天的審驗,甲認可一半的工作內容,符合誠信與公平原則。
通常情形下,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具法律效力,非經相對方同意,不得撤銷。尤其是對特效、劇本和影片等工作成果的驗收確認,直接決定相對方的酬金和制作費,若一方作出后可以變更,實際上損害相對方的權益,多數情形下無法得到支持,但應該以合同約定為基礎,若合同對意思的表示方式作出明確約定,最終應以約定的方式為準。
相關判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635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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