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膠州市民劉先生撥打半島都市報膠州新聞熱線83982811,反映位于膠州市鋪集鎮的青島東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擅自破壞綠化帶大面積硬化路面。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表示,該公司提報的項目方案出入口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但鄉鎮區域毀綠硬化等事項不屬于其審批范疇。膠州市鋪集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告訴半島記者,該企業的行為鎮政府未曾同意。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鋪集中隊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公司的行為符合設計方案,不涉及違法行為。
“青島東冶耐火材料把道路上之前的綠化帶清除了一部分,然后開了個大門,并且硬化了地面。”劉先生告訴半島記者,針對這種行為是否有相關審批手續,他曾向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映過,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針對劉先生申請公開的“相鄰權和存在訴訟爭議是否可以進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意見和答復”,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收到青島東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批申請時,項目所在土地權利人為青島東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該公司僅申請辦理其用地范圍內新建 3,辦理內容不涉及其他已建建筑。“關于這個大門口的開設和硬化地面,自規局到底審批了沒有,有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他們沒有作出正面答復。”劉先生說。
5月6日上午,半島記者在劉先生的指引下來到了青島東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看到,廠區的西側一部分綠化帶已清除,開設了一個工廠大門,路面也進行了硬化。“關于這個事我也和鋪集綜合執法中隊反映過,但他們遲遲未對該行為進行查處。”隨后,半島記者和劉先生一起來到了鋪集執法中隊,相關負責人表示,青島東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行為符合設計方案,不涉及違法行為。對于執法中隊的觀點,劉先生表示不認同,“我認為方案僅僅是設計公司出的,具體能否按照設計方案實施動工,需要有相關部門的審批才可以,如果像他們說的那樣沒有審批只有方案就可以動工,那我們都可以毀壞綠化帶硬化地面了。”劉先生說。
5月12日,半島記者針對此事聯系了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表示, 青島東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廠區坐落于膠州市鋪集鎮彭家莊村西側、朱諸路南側,該公司提報的項目方案出入口符合相關規范要求,需要說明的是,廠區門口外硬化等事項不屬于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能范疇。隨后,半島記者又聯系了膠州市鋪集鎮政府的相關負責人,其表示該企業的行為鎮政府未曾同意,屬于企業擅自毀綠硬化。
針對此事,半島記者將進一步關注。
附:企業或個人因廠區建設等原因開設大門,需要辦理挖掘城市道路審批、砍伐城市樹木審批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國務院令第198號)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二)《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1996年12月通過,2010年9月第二次修訂)第21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期限清理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
(三)《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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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都市報膠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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