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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晚上,微信上到處在傳張新年律師被抓的事。
搜索了一下網絡,大致明白了張新年律師為什么被帶走了。
我個人覺得律師應當做律師的事,記者應當做記者的事。如果律師做記者的事,記者做律師的事,大概率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辯護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是不能或不宜公開案件細節的。
辯護律師作為案件審理的辯護人,本身是利益關聯者,如果公布的案件細節未得到充分質證,有可能對當事人不利,也有可能對被告人不利,整體而言都是不好的,會影響司法公正。
法律對案件審理,辯護律師是否可以公開也是有規定的。其中一個是涉密類案件絕對不能公開案件細節。涉密類案件指的是本身涉密的案件、個人隱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第二類不能公開案件細節的案件是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以后,所有案件細節都不能由辯護律師公開。即使委托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能公開。
哪些案件可以公開呢?首先不能是以上兩類案件,然后與委托人有關了。需要委托人授權辯護律師公開,公開的信息也有限,只能是案件程序進展和法律定性分析。
還有一類案件,如果是公開庭審直播的,律師的辯護意見、舉證質證的內容以及法律論證可以公開。
一般情況下,律師可以公開的是案件的程序性質的信息,就是哪個法院,審理到哪一步了,法律文件送達情況。這個信息是很有限信息的公開。不能隨意公開案件細節。
如果要公開案件細節,首先得是公開庭審直播的案件,然后只能公開已經質證的證據,也可以解讀。如果沒有質證的證據也是不能公開的。
那么記者是否可以報道案件細節呢?
這還是有限制的。需要是公開審理的案件。記者可以旁聽,法院許可后可以記錄、錄音、錄像并報道庭審實況。
記者報道案件時,還要確保內容完整。記者可以報道案件,但不能發布傾向性評論案件。
記者不能公開報道的案件也是有的,和律師一樣,如果是涉密類案件,記者也不能公開案件細節。
可以公開的案件中,如果是合議庭評議過程、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以及未生效的判決文書也是不能隨意公開的,這可能需要法院的授權。
總而言之,律師做好律師的事,記者做好記者的事。
案件審理完成后,律師對公開的案件可以發表專業的法律分析,而記者也可以評論,不過一般要參考法律專家的解讀。
最后希望張新年律師平安吧。
希望每個案件都能保證程序正義、疑罪從無、無罪推定、控辯平等、符合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保障辯護權等。
最好是律師做律師的事,記者做記者的事。
(木田之光寫于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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