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銘陽 李昭昭
本報訊 近日,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依法認定員工在獲得商業保險賠付后,仍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賠工傷賠償。
2018年1月,鄭某到某空調維修中心從事空調維修工作,每月按時領取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某空調維修中心為鄭某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責任保險,保額為20萬元。2020年11月3日,鄭某在維修空調時意外身亡。
因勞動關系認定產生爭議,鄭某近親屬王某及鄭小某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確認雙方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3日存在勞動關系。某空調維修中心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9月,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鄭某為工亡。某保險公司于2021年12月批準支付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王某取得該20萬元保險金。
2022年5月,經王某申請勞動仲裁,某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空調維修中心向王某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共計87萬余元。因不服該裁決,某空調維修中心向凌河區法院起訴,要求在承擔給付喪葬補助金及工亡補助金范圍內扣除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的20萬元理賠款。
庭審中,某空調維修中心認為,公司已為鄭某投保意外傷害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因本案已經對鄭某近親屬支付20萬元理賠款,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工傷賠償數額應扣除上述20萬元理賠款;而王某認為,不應以意外險已賠付的20萬元為由扣除工傷賠償的具體賠償數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后,仍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故本案中,王某獲得的意外傷害險理賠款不應從工傷賠償中予以扣除。法院判決某空調維修中心支付王某喪葬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等共計87萬余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某空調維修中心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體系的強制險種,是勞動者在遭遇工傷事故時受法律保障的基礎權益。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項法定義務不容以任何形式規避或變相減輕。而用人單位為員工購置的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本質上屬于企業給予員工的福利范疇,與工傷保險分屬不同保障體系,二者互不沖突,也不存在相互替代或抵扣的關系。這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已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也不能免除其依法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當員工獲得商業保險的賠付后,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權利不受影響,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應得的工傷保險賠償。就本案而言,鄭某的近親屬即便已經獲得了商業保險的賠償,仍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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