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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社會建構:網絡相親中的空間博弈與規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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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曦

廈門大學

社會與人類學院

教授

隱私權的社會建構:網絡相親中的空間博弈與規范協商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2期

作者 | 劉子曦

責任編輯 |楊可

數字技術改變了社會連接的方式,隱私確權成為難題。本文通過考察網絡相親中的隱私規范及其生成邏輯,探討隱私權所依托的社群關系及其關系倫理。研究發現,在隱私確權的過程中,平臺和用戶塑造出兩種彼此沖突的隱私觀,分別是側重集體安全、強調信息披露的“義務”,以及側重個人自由、強調信息支配的“自主”。平臺通過空間疊加和道德輿論來強化信息識別,用戶則通過空間劃界和法律動員來弱化信息傳播。個人信息通過社群關系形成了“隱”與“顯”、“私”與“公”的區分標準,讓信息流通的場景性規范成為可能,但社群的自組織屬性也造成了隱私權救濟的脆弱。

一、問題的提出

數字技術開啟了萬物互聯的新時代。在平臺串聯交織起的社會系統中,個人與平臺日益耦合為一個交互性的信息控制系統,隱私安全也面臨極大挑戰,有學者甚至以“隱私已死”來形容數智時代人們面臨的隱私保護危機(Froomkin,2000)。但“隱私已死”并不意味著隱私的消散,而是指傳統的隱私權面臨挑戰。正如理查德(Neil M. Richards)所言,“如果把隱私看作我們可以完全保密或不被知曉的信息范圍,那么這種隱私肯定在減少。我們正經歷著一場信息革命,收集、使用和分析各種個人數據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我們把隱私看作應該用什么規則來管理個人信息的使用,那么隱私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活躍過”(Richards,2014)。數字技術使“隱私確權”成為一個重要的時代議題,人們需要重新思考隱私的權利屬性與邊界,以建立回應現實的隱私保護框架。

隱私確權的學理爭議主要有三點。其一是如何界定隱私。隱私通常被理解為一種與眾隔離的私密狀態和不被人知曉的私密信息,由此,隱私權是一種“獨處權”,其核心特征是“不被打擾”(Waldman,2018)。但在數字時代,以“空間排斥”為標準來界定隱私存在邏輯困難,原因在于信息載體發生了根本變化,生成式媒介模糊了空間的虛實界限,信息的公共性與私人性處于持續轉換中(Vitak,2012;Saval,2014)。還有一些學者希望通過劃分信息類型而不是信息場所來厘定隱私的特征(Gambetta,2009;Gibson,2014)。隱私被理解為帶有秘密色彩的私人物品,用“私人屬性”將隱私與其他信息區分開來。盡管這樣的隱私標準呼應了日常直觀,例如某些主題的信息可能屬于私人,但它過于狹隘的標準限制了隱私的范圍,忽視了非公開信息濫用導致的隱私侵權。從信息特征上劃定隱私終歸是徒勞,尼森鮑姆(Helen Nissenbaum)甚至將這種概念分析稱為“定義隱私的不歸路”(尼森鮑姆,2022)。

其二是如何區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從保護客體來看,二者存在大量交叉重疊,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碼等敏感數據信息既是個人信息的載體,又是隱私權的保護對象。一些諸如個人健康信息的非敏感數據發生泄露,也可能導致嚴重的隱私侵權后果。數字社會中的隱私與個人信息無法在經驗范疇上區隔開來(谷兆陽,2021),但從權利性質上看,兩者又有本質上的差異。隱私權是一項傳統的人格權,最重要的性質是非公開性。而個人信息具有可傳播性和共享性,與隱私權相比,不僅具有人身屬性還有財產屬性;個人信息權超出了傳統人格權體系的解釋范疇,其積極權利的性質無法在隱私權的法律框架下得到有效救濟(王利明,201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隱私權與個人信息合并置于“人格權編”的第六章,確立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交叉關系,并在第1034條區分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適用范圍,以“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來劃定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界限,將信息的“私密與否”作為判斷適用標準的規范依據。但這種邏輯上的區分則把權利競合的難題留給了司法實踐。法官必須逐一對個人信息進行“私密性檢驗”,以確定權利的適用標準、范圍與程度(張建文,2021)。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競合關系和優先適用標準未得到充分界定。可以說法律還是把隱私的定義問題交給了實踐,即根據具體的“社會語境”來判斷個人信息的性質及其使用方式的合理性(戴昕,2024)。

其三是如何理解隱私的社會語境。有學者基于隱私的“語境化”特征提出了場景公正理論(contextual integrity theory),主張將個人信息置于具體的信息場景中去理解,根據場景中各方的角色與期待來確定隱私規范(戴昕,2019;倪蘊帷,2019;尼森鮑姆,2022)。因為隱私保護的目的在于促進個體在共同體中更好地交流信息,而非使其脫離共同體成為信息孤島,所以在確定隱私及其權利邊界時,需要考慮不同共同體的特點和具體場景中人們的普遍預期(Post,1989)。個人信息的使用原則是否合理,還需參考社群與成員在“何謂隱私”上的判斷。

上述學理爭論以及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張力折射出數字時代隱私確權的一個核心難題,即“設置隱私的權利格式易”而“確定信息的隱私價值難”,后者需要理順“數字化的信息溝通方式在何種意義上改變了隱私的生成方式”(張建文,2021)。理論界對隱私權的場景化理解與共同體視角顯示,隱私權不僅是一項法律文本中的個人權利,而且有其得以運行的社會基礎。信息流通中人們對于“什么是隱私”與“什么是合理的隱私披露方式”的界定是理解上述難點的關鍵,其中包含了豐富的社會學意涵,厘清這一過程的條件與機制是應對數字時代隱私危機、優化個人信息保護路徑的前提。本文將隱私權視作行動者基于共享觀念、通過自發互動形成的權利秩序(Berger & Luckmann,1966;申衛星,2023),隱私權的社會建構邏輯體現在行動者建立隱私規范、形成有關個人信息流通的社群約定上,也體現在隱私權糾紛中,還見于行動者主張隱私價值、尋求權利救濟的社群博弈中。本文關心的問題是:在數字化的信息流通過程中,多方信息主體如何界定哪些個人信息屬于隱私?隱私披露與隱私保護的方案如何生成?這些隱私實踐反映了怎樣的觀念?為回答這一問題,本文將以網絡相親作為典型案例,考察在敏感數據高度密集的相親社群中,“平臺”與“用戶”作為主要信息主體如何區分個人信息與隱私,又如何構建合理的個人信息使用方案,分配隱私保護的責任。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策略

隱私權被認為是個體對自身信息和個人生活的控制權,是在社會交往中維護自我邊界的重要權益。在西方學界,隱私權的理論與“信息自由”(Mason,1986)、“個人自主”(Westin,1968)等概念存在深刻的內在關聯,而國內對隱私權的社會學討論較少,主要集中在法學有關“數字化轉型中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框架”(王利明,2013;丁曉東,2018)以及傳播學有關“生成式媒介中個人信息的傳播實踐”(van Dijck,2013;Lupton,2016)兩個脈絡下。在探討隱私權的界定過程時,學界形成了平臺的隱私管理結構、用戶的隱私管理實踐兩種討論,前者從平臺經濟的角度關注隱私的權益分配,后者則從信息實踐的角度考察了用戶對隱私的認知與管理策略。

(一)平臺的隱私管理結構

在平臺經濟的研究視角下,用戶數據是平臺天然的生產資料,平臺對用戶隱私的管理本身就帶有“攫取變現”的商業目的。這類觀點認為,用戶隱私嵌入在“免費商業模式”(free business model)的平臺邏輯中(Cheney-Lippold,2017;徐偲骕、李歡,2021)。平臺通過提供免費服務換取用戶個人信息的訪問權,并基于行為數據的跟蹤與分析向用戶推送個性化商品,用戶與平臺之間存在著“隱私的交換協議”(van Dijck,2013;Lupton,2016)。平臺管理的不僅是用戶提供的顯在個人信息,還包括潛在的行為數據與未經用戶同意的數據使用方式(van Dijck et al., 2018;戴昕,2019)。平臺的隱私管理主要由“套取數據”與“銷售隱私”兩個環節構成。首先,平臺通過免費而有限的服務吸引用戶流量;然后,平臺開通各類增值服務,以收費的方式為用戶提供差異化的功能權限,將“數據石油”開發為訂制化的隱私商品。隱私交易的具體形式依平臺的商業模式而定,有關監視資本主義的研究發現,廣告商是社交平臺隱私的主要購買者,平臺收集并分析用戶的社交數據,再將用戶數據作為商品售賣給廣告商,廣告商則通過用戶畫像再次將廣告精準投喂給用戶(Bauman & Lyon,2013)。

這類觀點對于解釋平臺中的隱私侵權相當有力,從平臺資本的營利動機出發,也比較容易解釋隱私政策的“形式化”。然而,這種解釋也存在明顯的局限。其一,從動機出發來解釋平臺的隱私管理不能參透管理實踐的所有制度邏輯。“隱而不宣”的隱私侵占的確是一部分平臺挖掘和制造隱私商品的重要方式,但不能解釋大量非商業平臺中的隱私流通模式。當運營方式與隱私付費解綁后,平臺作為個人信息的集散樞紐仍會管理大量隱私,這類非資本化的管理實踐更為基礎和日常,覆蓋了更為廣泛的流通場景,但既有研究涉及較少。其二,不管平臺進行隱私管理的目的是資本增值還是系統運營,“目的說”的研究普遍關注的是某項技術設置的隱私監視功能,更多聚焦于用戶的技術實踐與隱私感知,相對忽視了平臺與用戶之間的互動,特別是平臺運營方的行動邏輯。隱私的場景化生成和其中的權責分配問題,比如因信息流通不當所導致的隱私侵權并不能簡單地用平臺的初始動機來解釋,還需要深入到平臺與用戶的協商互動中去考察。

(二)用戶的隱私管理實踐

傳統的隱私觀強調與眾隔離的狀態和物品的排他性,隱私往往發生在“隱秘、私下、非公開”的物理空間中(Reiman,1976),所以私人關系與親密互動往往和隱私的概念之間有高度重合的光譜(Waldman,2018)。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平臺逐漸成為新的社交中介,傳統上附著于人身、帶有親密意涵、受到特定時空限制的隱私經由平臺的中介逐漸變得公開和外化,甚至這種外化常常以公開的“自我袒露”呈現出來。隱私披露場所的公共化從三方面形塑著用戶的隱私管理實踐。首先,用戶會對網絡觀眾積極披露隱私,以調控自我形象。隱私管理分別在“線上”與“線下”兩端展開,并圍繞自我的同一性產生復雜的糾纏(董晨宇、丁依然,2018)。其次,用戶會策略性地針對平臺生成式媒體的技術屬性設置隱私邊界,以控制隱私的分享對象與流通范圍(姚敬琦,2022)。最后,用戶會關注平臺中的隱私風險,但未必會將隱私關注轉化為隱私保護行為,“隱私悖論”現象普遍存在(Barnes,2006;Norberg et al.,2007)。

這類研究展現了平臺語境下個人在界定隱私意涵與披露隱私行為上的復雜張力。相對于某種給定的利益沖突框架而言,這種解釋更加深入,考慮了平臺中介下交流空間、受眾對象、關系網絡等結構性要素對隱私規范的影響,但也存在兩點不足之處。其一,該解釋忽略了信息互動場景的媒介物質性,預設了平臺是媒介技術的所有者和設置者,用戶僅能在平臺設定的技術架構中被動地應對隱私風險,如放棄隱私、平臺斷聯或平臺轉換(黃瑩,2018;曾潤喜等,2024)。事實上,無所不在的程序接口為用戶提供了調控隱私的技術可供性,在平臺提供的傳播路徑和用戶的傳播實踐之間存在著縫隙,而這條縫隙恰恰是信息場景得以建立的基礎(劉子曦、馬璐,2024)。隱私規范不是平臺單方面的場景設定,更包括用戶對場景邊界的確認與協商。其二,研究對用戶隱私權利實踐的討論多局限于線上,將隱私實踐化約為用戶在“真實自我”與“理想自我”之間建立的信息防火墻(孫萍等,2023)。但隱私不只關涉在線信息的可見性,更關乎個人信息“在物理和虛擬空間中以不同形式被他人獲取、在不同程度上被他人獲取、使用的狀態和過程,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社會、經濟、政治后果”(戴昕,2024:1)。只有納入對線下實踐的考察,才能統合隱私管理分析的諸多碎片,看到個體行動嵌入的完整的場景結構。

(三)討論與本文的研究進路

既有研究圍繞平臺傳播場域中隱私邊界的開放和隱私管理的動機,提供了理解成員隱私界定、隱私權益分配、隱私風險形態的一些基本邏輯。“平臺的隱私管理結構”的解釋將隱私權放置到數據生產與流通的社會系統中,指出隱私權益和財產權、知識產權等權益的不同之處在于附著在個人信息上的各種權益通常并不是歸屬于某一主體,而是分別歸屬于作為信息來源者的“用戶”和作為信息處理者的“平臺”。在某種程度上,這種雙層權益結構恰恰是數字社會信息流通的必要條件(王利明,2023)。在生成式媒介中,隱私權保護的客體之所以存在并呈多樣化趨勢,其前提在于平臺對個人信息進行了收集和處理,并通過技術和勞動在碎片信息與價值數據之間搭建了橋梁。因此,平臺并不天然站在用戶隱私權的對立面,而是通過平衡個人信息的人格價值和資源價值來處理隱私。同理,用戶的隱私權也并不絕對,而是用戶在信息接收者、信息處理者與自身的動態關系中,對信息的私密程度以及私密信息的支配權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把隱私權理解為主體對個人信息的絕對所有權,則相當于默認一切獲得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都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這反而消解了討論的前提(周漢華,2020)。這表明從個人信息到隱私權的跨越包含了平臺與用戶之間的復雜互動和利益計算,隱私權的社會建構邏輯并不是簡單的流量資本侵權或媒介身份管理。盡管諸如隱私悖論、隱私風險、媒介、可見性等概念為分析隱私確權的動力機制提供了線索,但如何刻畫隱私的語境化特征,分析群體性的隱私規范在何種平臺與用戶的互動關系中被建立、認可,以及在具體場景下如何維系和轉化為個體的權利主張,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用戶的隱私管理實踐”將隱私權放置到個人信息主體的認知模型中,將隱私確權改寫成一個隱私效用的計算與交換問題。這一研究脈絡指出,隱私權可以視作個人信息主體通過比較隱私效用與隱私風險形成的收益預期。用戶感知的隱私風險越高,對隱私保護的態度就會越積極,會減少信息共享甚至停止使用平臺(Mousavi et al.,2020;宣長春、陳素白,2023)。但這些研究的主要對象是作為心理過程的隱私保護意愿,與本研究的內容并不相同。此外,這些研究針對的平臺大部分是匿名社交的泛娛樂信息環境,不涉及敏感個人信息集中的平臺類型,而對后者而言,信息的私密性與隱私的權益計算都大相徑庭,這也是本文選擇婚戀平臺作為研究案例的原因。因為婚戀交往需要用戶提供大量真實個人信息,信息分享的范圍廣泛,隱私披露具有合理性;但同時,虛擬媒介又存在大量的安全風險,信息接收的對象復雜,隱私遮蔽具有必要性;最后,平臺組織建立在社群團結基礎上,信息處理的制度較為民主,隱私管理具有約定性。隱私披露、隱私遮蔽和隱私管理之間的張力使得婚戀平臺成為考察隱私權之社會建構過程的理想案例。隱私權的界定是一個對信息性質、場景、效用的博弈過程,包含了不同行動者在維護自身權利上的行動策略與共享觀念在型構權利格局上的非正式約束。盡管各類數字媒介中信息處理的方式乃至隱私實踐的形式多種多樣,但貫穿其中的權利邏輯與確權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幫助我們把握隱私權益分配的共性特征。網絡相親社群的隱私管理這一具有權利沖突意味的事務以及其中各方衡量隱私價值的理由是本文考察隱私權的切入點。

三、研究個案與田野說明

2020年7月至今,筆者針對S市的良緣相親平臺進行了長時段的田野調查。良緣相親是S市知名的婚戀平臺,登記用戶達到一萬四千余人。用戶主要以S市居民為主,也包括Z、Q兩個周邊縣市的部分居民。從性別分布來看,男性用戶占68%,女性用戶占32%。用戶學歷以專科和本科為主,占比分別為41%和36%。從年齡分布來看,用戶以“80后”為主,出生于1980年以前的占4%,1980—1989年的占62%,1990年及以后的占34%。

平臺的隱私政策包括“資料審核”“舉報監督”“跨界傳播”三部分。首先,平臺設置了嚴格的個人資料審核制度。用戶需要登錄良緣相親官網,注冊賬號并在線提交個人信息登記表(又稱“備案”)。必填項目包括:用戶個人的真實姓名、微信號、手機號、QQ號、出生年份、性別、籍貫、身高、婚姻狀況、學歷、職業、工作地、個人照片,以及對配偶的年齡、婚姻狀況、身高、學歷要求等。在線提交備案表后,平臺會審核備案內容,管理員在“驗證”備案真實性后,根據備案中的聯系方式添加用戶微信并將其拉入平臺微信群,同時在網站上架個人資料。網站明文警示“不實登記者將會被封號、拉黑、公開曝光”。用戶如被管理員發現提交虛假信息或備案不完整,則無法通過審核和獲得平臺使用權限。

其次,平臺設置了舉報—監控體系,鼓勵用戶向管理員反饋相親體驗并舉報不良相親者,一旦確認情況屬實,就會刪號拉黑、群內通報批評甚至公告至網站黑名單。平臺強調“雖然良緣相親對會員有嚴格登記審核、監控,但人品審核不到。如發現不良人品或不良行為,請立即舉報聯系管理員”,并在網站、公眾號、微信群中給出四類“不良相親”的定義:(1)在婚或有對象的非單身相親;(2)不嚴肅相親,包括性約會、言行低俗等;(3)提供虛假信息,虛構籍貫、年齡、學歷、工作、婚史等;(4)言行出格并被大部分人視為“奇葩”。

最后,平臺主張“線上聊三年不如線下見一面”,鼓勵用戶參加相親會、情感診療會、農家樂燒烤會、飯店聯誼聚餐等現場活動,以便面對面交換信息。同時,組織者會在活動現場設置視頻直播,將線下情況同步到平臺視頻號上,讓非現場用戶可以通過觀看直播、發送彈幕和回放視頻遠程參與相親活動。可以說,這種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組織方式使隱私的傳播突破了傳統的空間邊界,不但解構了信息發送者對信息接收者的控制權,也使得原先難以留痕的社會關系活動得以借助鏈接、轉發、直播、回放等技術功能編碼為可儲存、可傳遞和可處理的平臺數據。經由平臺的組織調度,私密的兩性交往與公開的集體觀看之間產生了交叉重疊。

筆者對良緣相親平臺的田野調查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采用平臺漫游法進行網絡民族志。筆者于2020年7月結識該平臺發起人英哥,由他推薦加入平臺管理團隊,以平臺內部成員的身份進入田野。由于良緣相親是一個疊加多個社交媒體、交織虛擬現實空間的大型社群平臺,我們也進入了網站、微信、抖音等平臺架構下的每一種交往空間,展開了長時段、浸入式的體驗,關注各空間中管理員發布的群公告、用戶分享的個人備案、聊天記錄、相親個人案例,以及群成員對隱私規范展開的討論。第二,筆者還訪談了多位平臺成員,包括1名創始人,6名平臺管理者,15名平臺用戶,受訪人員信息見表1。訪談內容包括平臺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流程,平臺中曾出現的隱私危機案例,用戶對隱私的理解,自我呈現的技巧,以及管理隱私的策略。第三,筆者還參與了平臺組織的各類線下同城活動,如在商場舉辦的大型相親會、英哥家的情感診療會、在飯店進行的聯誼聚餐、農家樂山莊中的相親燒烤會,等等。這些活動為筆者觀察不同場景中的隱私管理實踐提供了機會,筆者也由此了解到多元信息主體如何交互性地構建信息場景和隱私規范。


四、隱與顯:空間博弈下的隱私披露

網絡相親者面臨一個難題,即如何在分享個人信息的同時保留對部分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實現隱私邊界的有限開放。而平臺管理者面臨的難題則是如何在促進信息自由分享的同時保留對部分隱私的監管權,實現個人信息的合理披露。對隱私權的界定首先涉及信息主體對一般信息與私密信息的區分,相應的問題是哪些信息被視為一般信息而被公開和傳播,哪些信息又被視為私密信息而被遮蔽和掩藏,多元主體對信息私密性的差異化處理構造了怎樣的信息場景。在網絡相親的語境下,隱私邊界直接反映在個人信息的空間分布上,邊界厘定則體現為平臺與用戶針對隱私披露所進行的空間博弈。

(一)虛實交錯的空間結構

從空間結構上看,良緣平臺包含網站、微信、抖音、現場四部分,每部分又通過數字接口相互連接。用戶可以從任一接口進入平臺,再利用交互界面跳轉至其他部分訪問數據。這樣的技術基底造就了虛實交錯的空間結構。“交錯”在此具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平臺用戶所在的多重媒介空間彼此交織,用戶可以通過媒介技術分別設置各部分的信息呈現與可視范圍,建立多重數字身份,向不同對象分享不同的個人信息,這相當于私密信息的個性化生成。但平臺也可以將碎片化的數字痕跡拼接整合,建立數字身份間的一致性,這相當于私密信息的系統化消解。“交錯”的第二層含義是指相親活動所存在的賽博空間(視頻直播、視頻回放、平臺公眾號、微信群等)與實體空間(社會場所、地理位置等)之間彼此延續又相互分離。由于平臺與微信功能緊密結合,大量線下相親活動會經由管理者的直播投放到公眾號、視頻號、抖音號等賽博空間之中,用戶即使不在現場,也可以透過手機屏幕觀看現場情況,甚至在線參與現場互動。在手機、微信和交互界面的作用下,平臺改變了相親場景的空間分布,模糊了“信息主體”與“信息接收者”間的聯系。

(二)真實公開:平臺的隱私披露原則

在平臺看來,相親語境下的“個人信息”與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指涉兩個不同的領域,即使前者包含聯系方式、照片、學歷、財產、職業、家庭背景、性格特點等可供識別特定個人的敏感信息,這些資料也與隱私權的關系不大,不適用以個體為中心的權益主張與保護原則。因為“相親”跟普通的交友不同,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必須保證個人資料真實,以防“殺豬盤”、情感欺詐、財產糾紛等不良交往行為的出現。登記真實的個人資料并在平臺內部交換是虛擬環境下安全相親的基本條件,也是建立社群信任、提高相親效率的保障,即平臺所標榜的“真誠靠譜、安全相親”。

創始人英哥回溯了平臺在個人信息收集上的變化,他解釋說最初也不想采取信息登記制,但由于騙局太多,必須要信息審核。“我們當時(2015年)是用Excel去制圖,然后截圖,放在群相冊。最古老就這樣子。就是說單身就好,我們也沒有登記。后面就有問題,然后就慢慢變成男的要登記,女的不用,再后面發現說女的也會騙,后面就開始男女都一樣,都要登記……如果是騙子,他看到說我們要登記,他就不敢登記”(20200706YG)。

平臺還為收集個人信息賦予了道德上的正當性,將信息公開與公平良善的價值取向,以及真誠質樸的交往倫理聯系在一起,并從現實風險的角度推測信息控制與隱藏背后的陰暗動機。在平臺看來,為賺取會員費,商業婚介會刻意放寬對個人信息的審核,甚至姑息信息造假,而過度的信息隱藏與“欺騙”無異,已經脫離了隱私的范疇。但平臺也表示,相親屬于私人事務,不能強制個人公開信息。“即使出現了騙財騙色,公安局也不管這事,只能說是社會上價值觀的缺失”(20200717YG)。但良緣相親不為營利,不會像其他婚介一樣吹捧客戶和騙人,“理直氣壯地平等對待每一位用戶,資料不實、態度不誠,概不服務”(20220612YG)。

(三)空間疊加:平臺的隱私披露技術

盡管虛實交錯的空間結構增加了隱私收集與監管的難度,但也為平臺獲取媒介技術遮蔽下的隱私信息提供了便利。筆者將這套隱私披露技術稱作“空間疊加”,即平臺通過疊加不同的時空范疇與場所活動,穿透用戶建構的數字形象,建立虛擬身份圖譜與現實社會角色之間的校驗關系,從而讀取出有關用戶個人生活品質與品性傾向的隱含信息。需要指出的是,這些隱含信息與法律界定的“隱私”有一定的重合之處,都指向私人生活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體驗。這些隱而不宣的信息之所以重要,不僅在于它事關個人信息的支配,而且在于它關乎個人在社會生活中享有的聲望,因為這些信息一旦暴露和傳播到線下,可能招致現實中的負面評價與名譽受損。

平臺深諳網絡相親中“隱私”的存在形態,發展出“數字痕跡整合”與“互動場景串聯”兩種空間疊加策略,借由靈活的數字接口將線上與線下、私人與公共等多元空間疊加在一起,在互動過程中設置交叉檢驗的錨點,通過建立個人信息的空間互證關系披露隱私。平臺嫁接在QQ、微信等大型連接基礎設施上,其中的任一數字接口都與用戶個人的社交媒體賬戶直接或間接相連,而用戶的多個賬戶之間又往往存在通路,可以透過這些通路窺見個人身份圖譜的全貌。管理員阿生表示:“擇偶者一般加了我微信、QQ的話,我都會隨手點開他們的朋友圈、QQ空間看一下,有個大致印象”(20220618S)。管理員阿宏則以真實案例展示了空間疊加策略的有效性:“這個人在QQ空間里發了他結婚的照片,估計是QQ太久不用,他也不記得了,他還在微信上裝單身漢騙人”。他還介紹了如何利用社交媒體的已有功能核驗備案信息的真實性:“現在微信的功能是,因為你微信實名制,如果轉錢給他,我們就看他兩個字或者是什么樣子,就知道他是不是真名字了。然后對比身份證也可以看得出來”(20220423H)。

不過數字空間中的隱私含量十分有限,這種隱私的有限性不等同于個人信息的公開性。因為人在相親市場中不是一個預先就緒的商品,而是可塑可變的互動存在,即使備案登記獲取了大量標準化的個人資料,那些非標準化但更為重要的背景信息,如品味、家世、修養等仍然需要在互動中才能讀取出來。可以說,僅依靠公開的備案信息難以了解用戶個人情況,個人情況所涉及的隱私范圍遠遠大于個人信息。因此,想要全面地了解結婚對象的社會身份、生活品質與品性傾向,就需要創造互動場景,打破用戶對自身信息操縱式的給予(或控制),捕捉互動中人們無意間的“隱私流露”。創始人英哥以“收入信息”為例,向筆者解釋為什么“線下互動”十分重要,因為可以通過“言行舉止”了解對方真實的社會角色與市場價值:“因為我們這個(平臺)不是說什么社保機構,就算是社保機構,他也沒辦法說知道說你這個人究竟賺多少錢。有一些他做生意的,收入是100萬,收入是你一年的經營總額還是凈利潤?還是毛利潤?所以,這個東西我就講‘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就算是像婚介里面,他可能說他的房產證,那個是真的。但他的房子他有沒有抵押給別人?所以填的信息就是一個參考值。但言行舉止這個東西,基本上很多人是過不了我這關的。這是靠經驗去判斷”(20210315YG)。

平臺營造的互動場景包括“群聊”和“相親會”兩類。當發現群聊中有人言辭粗魯或態度極端時,管理員會留心觀察該用戶是否一貫如此,在確定其為“奇葩”后便將其剔除出平臺。為了凈化相親環境,平臺也會主動開啟群聊話題,在群發言中解讀用戶的價值傾向,從言辭方式與思路邏輯上判斷該用戶的心理特征與道德水平。英哥太太提到:“有時候我們會去帶話題,讓大家出來聊聊天,說實話就是給他們挖幾個坑,看誰來主動跳進去。否則,哪怕是線下活動,也不可能說一萬多號人全部都見完。我們要做一個初步篩查,只能篩選,從群聊看看這個人的三觀”(20220426YGT)。與群聊相比,相親會則是更為立體的隱私讀取方式。如果將相親中的人際互動行為視作一種展演,那么作為“演員”的用戶則需要根據平臺場景和平臺受眾的要求進行靈活的角色呈現,并維持相對一致和穩定的表演風格。而“微信—活動現場—直播間—視頻號—網站”這一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傳播機制讓觀眾的構成變得格外復雜,用戶需要同時應對植根于不同規范、需要不同社會反應的混雜社會環境,這最能暴露角色腳本間的不一致,也就最能揭示個人的真實情況。

(四)空間劃界:用戶的隱私控制技術

雖然大部分用戶都尊重平臺的信息收集規則,也認為現有的組織架構能夠促進有效相親,但這不意味著他們完全認同平臺的隱私披露方式。他們對于空間疊加帶來的隱私泄露風險同樣心存疑慮。一些用戶明確表示,他們擔心自己會被熟人看到,也不知道平臺中的信息會被誰看到,又會被轉發到哪里。而良緣相親又是個本地平臺,人們的社會關系網絡多有重合,相親過程中的隱私很可能會被不相干的人知曉,從而給現實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部分用戶嘗試在空間疊加的信息場景中制造間隙,打破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傳播機制,以限制自身信息的披露方式與流通范圍,筆者將這套個人信息的控制策略稱為“空間劃界”,包括“技術切割”與“場景分離”兩種方式。

“技術切割”是指用戶將虛實交錯、流動互通的空間結構進行拆分,為不同的空間構筑基于媒介技術的“防火墻”,并在其中建立信息分享者的篩選機制。例如,有用戶只使用網站進行資料瀏覽和在線留言,拒絕生成網站游客之外的其他平臺身份,也就關閉了平臺信息收集與挖掘的諸多數字接口。阿俠就是這類策略的實施者。40歲的他在一家互聯網公司工作,使用過ZA、BH等商業相親APP,在熟諳其中的商業套路后,認為“良緣平臺實名相親,騙子較少”,選擇在其中登記備案。但他并沒有聯系平臺管理員獲取潛在對象的聯系方式,也未參加平臺中的任何微信群,而是在網站上瀏覽備案并在線留言。

訪談者:你在網站上發消息有人回嗎?

阿俠:有人回,也有人沒回。但那個網站上的話,可能88年以后的會比較多吧,就相對我這個年紀來講的話,可能88年的就覺得我已經有點大了。

訪談者:但是那個備案的話,你應該是沒有辦法看到女生的聯系方式的吧?

阿俠:對,它那個主要難度就是說它的架構是基于傳統互聯網的,就是它的手機端是比較弱的,所以就沒有辦法直接聯系,你在網站上面給她發消息,看她回不回你。那有很多人是不用電腦的,說實在話,所以其實很多消息是發出去沒有人看的,所以這個是不夠完善的。(20220627BX)

在解釋自己為何采用這種低效的信息溝通方式時,他強調想跟誰聯系是自己的事情,不希望這個過程被過度干預,尤其不喜歡英哥對他人的主觀點評。另外,平臺的信息互動方式也令他不適,一些與眾不同的擇偶者會被平臺視為“奇葩”,個人的相親經歷會被平臺當作案例討論,群內的聊天記錄有可能被選擇性地轉發到他處,既不尊重戀愛自由,也有侵犯隱私之嫌:“如果你的想法跟他(英哥)不一樣,他可能在群里就罵你。不要找他,自己有興趣自己去聊一下,這樣會好一點,因為可能每個人的想法不一樣。他有時候會看到有一些人,比如他覺得年紀大的男的看到那個九零后的女生想跟他要資料,就會被他罵,他說你也不看看你自己。類似這樣子。那我覺得那也是人家的權利嘛,那不合適就算了,也不要刪……他會發到朋友圈去,聊天記錄什么之類,這種就相對來講沒有那么好嘛”(20220627BX)。

“場景分離”是指用戶雖不拒絕平臺的技術架構與空間結構,但會在平臺成員之中劃定一個以自我為中心的基于人際溝通的“場景壁壘”,邊界之外的成員被統一視為觀眾,雙方不會在群體性的互動場景中變得熟悉,而是保持相互意義上的陌生人狀態。換句話說,觀眾并不是日常生活中缺乏社會關系連結、沒有共享經驗的“他者”,而恰恰是通過場景分離消除了身份可識性的“陌生人”。場景分離的目的就在于將平臺公開、公共、流動的信息傳播網絡與“用戶我”隔離開來。

例如,用戶在網站登記個人信息后,可以選擇備案資料不公開上網,只供聯系管理員審核;他們委托管理員扮演傳統的媒人角色,以私人渠道進行推薦。阿莉解釋了自己這樣做的原因:“因為可能我們是在公辦的學校,就比較……怎么講……就也害怕別人看到自己”(20220619LL)。類似的分離策略還包括在線下活動中“隱身”以回避線上觀眾,以及在群聊中以“潛水”來逃避群友的關注和隱私追蹤。因為任何一位群友都相當于平臺的一個傳播節點,不僅會將平臺內外的信息進行聯通,而且會形成一個邊界模糊但動態延展的分布式傳播網絡,造成無明確傳播主體的隱私泄露。相親者阿卉講述了她的一段親身經歷來佐證群友互動與隱私泄露間的聯系。

怎么會有人把自己的很多隱私都拋到上面去,然后那些人他也不是完全都認識的,然后他這樣不覺得不合適嗎?而且轉來轉去的你都不知道這些東西最后會轉到哪里去。而且我告訴你,圈子就那么小,最后有可能就是出現在你抱怨的那些人身上去了,人家就可以發回給他看。像群里面有一個妹子整天說她老公怎么樣,但是其中一個妹子跟我說,她是跟這個人的老公相過親的,而且還有微信的。(20220424LH)

阿卉提到的“隱私泄露”和“隱私披露”不同,后者是行動者為有效擇偶主動進行的信息分享,行動前提在于信息共享者的有限性和可選擇性。一旦傳播場域的范圍無法預期,就會產生很多隱身觀眾,他們的突然發聲可能隨時打破行動者既定的角色腳本,導致角色期待之間以及社會角色與虛擬角色之間的沖突,影響個人的社會形象與社會關系。為提高擇偶效率,一部分用戶選擇在隱私安全與信息分享之間進行平衡,只和特定的平臺管理者交流,以私人關系限定信息的傳播與獲取方式。在他們看來,管理員屬于公益志愿者,出于維護平臺口碑的角度也會幫忙保護個人隱私。例如,他們會參加英哥在家中組織的情感診療會,在類似醫患關系的“面診”場景下,為隱私披露賦予職業倫理色彩。

五、公與私:規范博弈下的隱私保護

與一般性社交媒體相比,作為私人敏感信息的流通系統,相親平臺面臨著更多的隱私保護困境。一方面,深度的信息分享與隱私披露幾乎是有效相親的前提,不能脫離這一語境來理解隱私保護;另一方面,《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所確立的隱私保護框架主要規制對象多為自然人及法人實體,而對于相親平臺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虛擬社群組織卻未能提供明確的權利保障。這使得社群的隱私規范缺乏合法性,而這種合法性困境集中體現在隱私權糾紛中。

(一)公私兼顧的管理制度

平臺的隱私管理建立在“舉報”“通告”“黑名單”三個制度之上,并以《關于投訴舉報處理細則(試行)》《良緣公益相親活動登記注冊使用說明》《良緣平臺簡介》《安全事項》以及群公告等社群規則的形式公開發布在網站、公眾號、微信群等處,提醒所有社群成員關注遵守。“舉報”制度是指用戶如發現“不良人品或不良行為”可以向平臺管理員投訴,舉報事項既包括公共空間內的群體互動,如發布不良信息、資料造假、言語攻擊,也包括私人交往中的肢體騷擾、金錢糾紛、情感欺詐、用情不專、道德低下等。

“通告”制度是指如舉報內容屬實,平臺會根據不良行為的嚴重程度,采取“私下警告”和“群內分享”兩種隱私曝光方式。“私下警告”是指管理員直接聯系被舉報者,告誡對方已經被人投訴,必須停止不良行為,否則后果自負。至于平臺是否采取私下警告的方式,部分取決于糾紛的性質。如果當事人不是惡意欺騙,平臺可以顧及情面,單方面警告并勒令改正:“曾經有個妹子管群里好幾個男的要禮物,幾百幾千的……后來有人投訴到我這里。我聯系她說,快點把禮物還回去,就不在群里說這個事,你一個女生給你留個面子”(20220915YG)。“群內分享”也被平臺稱為“內部通報”或“內部案例”。一旦私下警告無效,管理員就會啟動隱私曝光機制,在微信和QQ群內公布部分聊天記錄、社交媒體賬號等,提醒群成員此用戶已被平臺拉黑清除,如有聯系請謹慎交往。在這一階段,平臺會從七十多個微信群中挑選出最相關的受眾群體,并標注上“嚴禁截圖外傳”“僅限群內分享”“違者同樣被清”等字樣,隱私以特定的微信群為邊界,傳播范圍較小。

“黑名單”是平臺設置的最大力度的隱私曝光制度,以群相冊的形式公布在網站、QQ群以及英哥的朋友圈上。注冊或登錄網站即可在醒目位置看到諸如“先瀏覽黑名單確保交友安全”等提示信息。這類相冊內包括個人備案、聊天記錄截圖以及照片,并以紅線或批注形式提示此人的“不良之處”。值得注意的是,聊天記錄不限于管理員與用戶,也包括舉報者向管理員提供的“證據”。整個相冊如同不良相親者的真實案例集,以近乎“立體監控”的方式彰顯出平臺嚴肅相親的風格,與商業平臺營造的溫情服務、個性浪漫的風格截然不同。然而,這種“嚴格監控”的風格恰恰是不少用戶選擇良緣的原因,即公益平臺免費相親,不會犧牲平臺口碑來換取會員費,更不會為做大市場而營造騙局,即使自己相親不成,也不會因此遭受什么損失:“以前有交友軟件我有用過,但是我也沒有去約人家出來,因為我覺得很虛假。有一次是我朋友他在用這個的時候,他竟然用我的照片,你知道嗎?……我有一個同事他有這些ZA網,他說相親很多年都沒有成,然后去交完費之后也沒效果,網站幫你也是幫你約女孩子見面,但是見完面就沒下文。有些還會套路你,只要你有注冊有交錢,它就不管你,很少會去審核。有些真的是結婚之后他還寫了未婚那種,然后有些還有很多托兒,就是說反正你交錢,我讓你見一面,那成不成是你的事情……所以說我很不信任這種軟件。開始去良緣我也是抱著說因為它免費,反正我覺得我沒損失什么,我覺得我不會被騙什么,我就去一下”(20220423H)。

(二)集體安全:平臺的隱私保護原則

相親者的個人信息是否損害集體安全,是平臺區分群體資訊與個人隱私的重要考量。平臺認為,一些用戶的個人偏好與個人經歷盡管極具私密性,但隱藏這些信息會導致有人因不知情而受騙受傷,也會毀壞群體的相親環境,違背平臺真實真誠相親的理念。因此,平臺會將“私”與“隱”解綁,認為私密信息未必需要保密,個人事務也未必無關公共評價,對于那些標志著當事人具有交往風險的隱含信息,越是私密越被認為應該披露,而這些私密信息與公開形象之間的沖突則被理解為刻意欺騙或人品低劣。為保護真誠相親者的人身、財產與情感不受侵害,平臺需要曝光不良相親者的所作所為,維護社群內的相親環境。《關于投訴舉報處理細則(試行)》發出的公告寫到:“為了大家安全高效相親,希望大家真誠對待,且行且珍惜。不管男女,小問題會先警告,但資料嚴重不符,或人品及言行舉止存在問題,一律刪號清群拉黑”。

這里的集體安全原則包含三個特征。首先,集體安全中的“集體”其實具有明顯的性別偏向,平臺認為主要指女性用戶。平臺認為,在兩性交往中,女性用戶較為弱勢,是情感經歷相對較少、社會地位相對較低的一方,容易輕信受騙,也面臨更多身體與財產上的風險,因此應該加強保護,以免在交往中遭受傷害。大部分被曝光隱私的當事人都是男用戶,這些隱私大多被轉至“女生群”。群公告顯示“良緣平臺是女性的娘家人,女生群的設置是為了提高女生的警惕意識,防止女生被騙”,此類預警相當于女性用戶能享受到的安全福利。管理員阿生說“平臺很少曝光女生,英哥對女孩子還是會有優待的”(20220627S)。男女有別的曝光原則也引發了一些男用戶的不滿,有人在群聊中指責“規則不公”,似乎有意針對男性,只曝光男性的不良相親行為,而對女生的“過錯”視而不見:“公眾號里的舉報通報制度是說:‘有關投訴不分男女都處理,年齡寫假一律視情況通報’。但英哥在微信群推的某女生,她備案年齡就跟身份證不同。同樣的問題,某男生就上了‘通緝令’,女生就沒有……張口閉口都是保護妹子,那漢子不需要保護?漢子不是人?騙子性別都是男性?投訴舉報制度都是針對男性?”(20210803Y)還有用戶指出平臺的隱私管理存在“性別歧視”,曝光隱私的方式不但不夠客觀,還變相對男用戶進行“人格侮辱”。平臺中的一位男用戶曾舉報交往對象“騙取紅包”,管理員不但沒有曝光女方的信息,還在個人朋友圈發布了兩人的聊天記錄,附加標題“一年不到三百元,男生那么摳,嫁給他憋屈死”。該用戶悲憤不已,在群聊中聲討管理員“是非不分”(20210125DY)。

其次,在集體安全中“安全”的范圍遠大于法律所針對的“人身與財產”,也意味著“嚴肅相親、真誠交往”的道德安全不受威脅。在道德的蔭蔽下,個人的情感偏好與經歷,不經意間流露的觀點,甚至男女雙方的交往細節,都有可能被理解為“道德風險”而被批判和曝光。在平臺看來,道德水平不是私人好惡而是公共事務,因為個人的道德不端會帶來連鎖反應,其他用戶會受到誘騙和煽動,導致群體利益受損。一位醫生的曝光案例表明了平臺對“危害道德安全”的判斷依據與處理方式。

英哥:這個醫生好像骨科醫院的,82年的,外地來的。他前妻是本地的。也就是說他畢業后就在女方家里面成長。他到這幾年,去跟人家離婚了,兩個孩子都沒要。為什么?你告訴我為什么?

訪談者:想再找一個年輕的嗎?

英哥:對。他找的是93、94的,未婚的,找我要。就是白富美那種。可以講逆襲成功了,自己成長了,收入也有了,想換老婆,大概就這么個意思。對吧?我們正常人來理解,你要是說感情不和,你可能找個85、89的還好,你找的是90后,未婚,白富美,你不是找那種一般的。后來,他找的一個人舉報了。(他)先找一個88、89的,那個人投訴(他)。好像是去珠寶店要給她買一個很貴重的東西,后面沒買又動手動腳的……所以問題來了,我就怕這種人,肯定是有人會上當的。當時那個妹子是自己本身算是條件不錯,所以沒有上當。醫生以前來講是比較受尊敬的,但是現在很多道德水平不行,低下。(20221018YG)

最后,堅持“集體安全”的隱私觀并不意味著平臺會不加選擇地曝光不良相親者的所有隱私信息。后文的“阿樂訴英哥案”即將表明,面對用戶對隱私泄露問題的質疑,平臺對隱私曝光的方式愈加謹慎,會在通告時打碼隱去身份信息,甚至另設“小號”來發布通告,以規避可能的侵權風險。2023年,平臺創始人英哥懷疑有人舉報他在朋友圈曝光隱私導致其個人微信號被凍結,故此減少了在朋友圈發布信息的頻率。

(三)法律動員:用戶的隱私權利救濟

針對平臺的隱私管理實踐,一些涉事用戶表達出強烈不滿,令他們氣憤的不只是個人的私事被廣而告之,更緣于平臺為這些隱私添加的“道德污名”。在他們看來,一些親密關系中的細節被公之于眾,這已經令人感到尷尬;平臺以道德權威的角度進行評價,更是在貶低自己作為社會成員的資格與價值。即使已被清除出群,不少用戶仍會通過社交軟件與管理員激烈辯駁。他們爭論的重點不在于平臺是否承擔隱私保護責任或隱私曝光制度是否合法,而在于這些信息被當作“人品低劣”的公開證據,傷害了自己的社會聲望和道德情感。反抗話語集中在“曝光不實”與“人格侮辱”上。一位被人舉報騙色的男用戶就曾因黑名單曝光找英哥理論:“說實話,你單方面聽信人言,連落實都沒落實,有失公正。評判一個人不可這么草率,但是群是你的,你踢我我走就是了,但是如果因此對我個人聲譽造成影響,我將拿起法律的武器,絕不善罷甘休”(20190421良緣相親網網頁)。而英哥的回復則是“既然收到舉報,我們如實公布舉報內容,沒問題。平臺在登記資料時就明確說明不良相親會被上黑名單公告,且經常公告提醒”(20190421良緣相親官網網頁)。也有被曝光的女用戶以“造謠”來指責管理員曝光了她的聊天記錄:“你有什么證據證明我追高富帥被拒然后酸別人?這么造謠的?你如果覺得你這樣做沒有問題,請你提供你的姓名和身份證號,我們法院見”(20211216TLL)。

不過反抗大多止于口頭理論,平臺也以“自愿加入者的道德義務”為由,應對從容。直到2022年,一場法律訴訟才真正改變了平臺的隱私管理制度。訴訟由一位黑名單用戶阿樂發起。在平臺相親的五年時間里,他因持續騷擾平臺女性用戶被舉報進入黑名單。阿樂認為英哥在良緣QQ群內惡意泄露自己個人信息,2021年在本地生活門戶網站、視頻網站上發帖,控訴英哥惡意泄露隱私和誹謗侮辱。在帖子中,他寫道“不知道英哥的真實身份信息,警察、律師和法院無法處理,希望知情者透露”(網貼原文)。次年4月,阿樂將英哥告到法院,理由是平臺管理者英哥在良緣平臺將原告征婚啟事列為黑名單內容,并在平臺各個群轉發。這些內容“辱罵原告‘奇葩’、誹謗列舉原告各種惡行給原告生活名譽造成惡劣影響”,要求判英哥名譽權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訴訟書原文)。

盡管法院最終駁回了阿樂的請求,認為英哥發布的內容沒有構成侮辱和誹謗,但經歷了這次訴訟,英哥撤銷了網站黑名單的規定,刪除了黑名單相冊內的全部內容。在應訴過程中,他表示自己非常委屈和憤怒,在多個群寫道:“我做公益就要對奇葩黑名單無限度忍讓?我對奇葩坑蒙拐騙就要五星級酒店式微笑服務?”(20220419YG)他的太太也書寫了一篇長文疏解心結:“我這幾天都在想一個事情,花這么多精力這樣去服務大家,到頭來還要被告被侮辱誹謗,到底值得與否?”(20220425YGT)不過在感到自己“有理有據”的同時,英哥也困惑于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不確定法官會如何理解隱私曝光的合理性。在筆者詢問他是否有信心贏得官司時,英哥表示“常理”和“法律”是兩回事,阿樂在道德上的“低劣”可能并不影響法官承認的“權利”。在他看來,“侵權”與否的爭議在于怎樣認定“群”的性質,相親群不同于普通群,以相親為目的加入社群,自然要接受更為嚴格的管理,阿樂的相親失德屬于群內的公共事務,不能以隱私作為借口躲避制裁。

英哥:群也算公眾場合。

訪談者:群是個人自愿加入的啊。

英哥:但怎么認定內部群,這就是法官的權限了。所以正常人(怎么)認為跟法律法規、法官判決是兩個事。所以我們原來也有咨詢過律師,我說的是(阿樂的行為)是事實,我說的是事實不是編造。

訪談者:群里都不能指責彼此嗎?這不是平臺內部的黑名單嗎?

英哥:這就是法官要不要認定了。法律只是寫QQ群微信群,沒寫相親群,也算是法律漏洞。如果法官要只認定他提供的截圖也沒問題。正常人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我跟警察說他們騙人有證據。但警察說,刪了。(20220612YG)

社群規范與法律規則看似同時存在,但當管理者以法律之精神來推測規范的合法性時,會發現用戶作為“社群成員”的身份設定并不牢靠,尤其當面對數字社群時,主張群體利益似乎缺乏現實基礎。然而在平臺之外,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卻異常清晰,每個人都能根據自由、平等、尊嚴等名目列舉出一系列自我利益并向國家尋求權利救濟。從上可知,在隱私維權中,法律扮演著隱私權的基底,可以消解平臺構建的信息使用規范。用戶將規范的效力限定在群體內部,認為違反規范的制裁方式限于剝奪成員資格,而不能殃及法定的個人權利。通過法律動員,部分用戶將個人的隱私權從集體之中分離出來,從而對以“集體安全”為名的隱私權方案進行了“釜底抽薪”式的打擊。隱私規范在道德與法律上的劃界似乎又成了平臺管理的新難題。

六、結論與討論

本文以網絡相親平臺為案例,揭示了平臺與用戶雙方在劃定隱私流通空間與隱私披露道德上的博弈策略,從“平臺—用戶”的關系角度刻畫出個人信息使用規范的生成機理。相親雖然作為一個特殊語境出現,但選擇該語境實則是為表現“隱”與“顯”、“公”與“私”在社會生活中的復雜張力。有關個人信息處理的具體問題及表現形式在各平臺中未必相同,但數字技術對傳統隱私觀及其權利框架的沖擊卻是一個普遍性問題。

通過刻畫“空間”與“規范”兩個維度上的博弈策略,本文指出,平臺不是既定的技術產品,而是由社群交流形成的動態媒介。雖然平臺的功能設置可能會加劇隱私泄露的風險,但用戶也可以能動地開發個人信息的控制技術與合理方案,調整社群內部的隱私保護規范。一方面,平臺通過疊加不同的時空范疇與場所活動來穿透用戶建構的數字形象,建立虛擬身份圖譜與現實社會角色之間的校驗關系,從而評估用戶真實的社會身份與社會價值;用戶則通過空間劃界來增加對信息披露的自主權,打破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傳播機制,建立“現場”與“離場”的邊界,以控制隱私的披露方式與分享對象的范圍。另一方面,以數字平臺為組織形式的虛擬社群模糊了公共事務與私人生活間的邊界,構建了社群內的隱私規范。平臺將“私”與“隱”解綁,弱化了自身在隱私保護中的義務,把基于信息流通產生的技術性關系轉變為權威性關系,從而使相親實踐及兩性關系成為社群道德生活的一部分,為隱私的監控與曝光提供了合法性;用戶則通過動員平臺外的合法性資源,解構隱私披露的道德義務與虛擬社群的主體地位,尋求正式制度對個人的權利救濟。

通過本文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場景”或對場景的理解,還是“信任”或對信任的期待,都是多元行動者經歷過一系列協商與博弈之后達至的均衡狀態。目前的“場景公正理論”與“隱私信任理論”都忽視了場景共識與社群信任的產生條件與動力機制,將其處理為前置事實,從而削弱了理論的解釋力與適用性。因此,要深入理解隱私權,意味著要重視隱私及其披露方式在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隱私權的內容取決于個人信息的傳播媒介,更取決于信息共享者嵌入的關系網絡與關系倫理。相親平臺之所以是我們洞悉隱私生成邏輯的棱鏡,不僅在于它由數字技術構成,而且在于它交織在陌生人與熟人的關系網絡中,同時遵循選擇自由與交往契約的道德規范。

同時,本文強調,平臺中的隱私保護之所以困難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以“群”為傳統存在形式的社會秩序正在經歷數字化的全面重構。隱私權不僅是個體層面的信息安全危機,而且是結構層面的群體規范危機。分析隱私必須將其置于社群運作的信息流通網絡之中。隱私權總是同特定社群相聯系,它根植于社群成員對共同體的認同以及對成員資格的普遍預期。隱私的信息范疇、處理原則、保護邊界與披露場景都嵌入在特定社群結構之中,隱私權在某種程度上即社群關系的鏡像反射,這些凝聚著社群理念的信息標簽與管理制度即權利體系所依存的社會基礎。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隱私規范不是社群理念的簡單化約,社群成員不但在隱私分享上存在意愿與能力的差異,對隱私場景的理解與參與也具有異質性。隱私權不是個人對信息可見性的技術控制,也不是平臺對信息的管理制度,而是信息主體定義社群信息場景的自主權與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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