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王辰老師泰國旅產會部分貴賓合影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王辰。今天我們來談論一下假如離婚了,夫妻之間的財產該怎么分?保險作為一種財產,該怎么處置?
我們許多代理人在推銷保險的時候,學了一句話就到處傳播,說保險能幫助你做到“離婚不分,欠債不還”。這就嚴重違背了我們一再強調的“我們保險推銷工作者要做到激發善意,提升境界”,我們這樣宣揚保險就顯得很不厚道。其實保險的作用,不是為了離婚不分,是做到離婚的時候進行財產分割,盡量理性,不要傷害感情,盡量不要對簿公堂,成為仇人。
買保險也不是為了欠債不還,而是為了保全財產,也就是說在我們真的遭遇債務危機的時候,能保全一部分財富留給家人,讓他們生活得有尊嚴,或者擁有東山再起的機會,將來發達了再償還被保險人所承擔的債務,這也許是更好的選擇。而不至于因為沒有做好風險管理,把所有財產都用來償還債務,讓家人無法生活甚至永遠沒有翻身的機會,從此陷入一蹶不振。這就是我們一種善良的初衷,而絕對不是鼓勵我們惡意逃避債務。
我們講的避稅避債都是有條件的,比如身故受益的保險金可以避掉被保險人的債務,不能避掉受益人的債務。所有保險賠款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指定受益人條件下的身故保險金不作為遺產處理,不會產生遺產稅,僅此而已。如果投保人名下有高額保險,并且具有高額的現金價值,是有權利退保還債的,這就避不了債了。當然具體法院怎么執行,要看具體情況,是不是正常人生需要的必要保險規劃就很重要了。
今天我們重點來談論一下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資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原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原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比如婚前自己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具體探究起來又變得比較復雜。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第七條就明確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即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夫妻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民法典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婚前財產是保險,就比較容易確定,比如說父母為子女投保的保險,在子女結婚之前所有的保費已經交付完畢,保單完全有效,這筆財產就毫無爭議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資產。婚前沒有交完保費,婚后父母繼續給繳費的,依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等同于上文房產部分中的明確指定贈與。
但如果是婚前購買的保險,在婚后繼續交保費,由夫或者妻一方自己的工資收入所得或者家庭儲蓄進行交費,那這個相對就會變得比較復雜一點。因為在實踐中有許多歧義和爭議,所以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就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規定說得很清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的(就是同一個人),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進行平均分配(婚前繳納部分算個人資產,婚后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一半兒給另外一方。
舉個例子說明。丈夫婚后作為投保人和被保人給自己購買重大疾病保險保額30萬,年交保費1萬,20年交費。交到第十年的時候,合計交費10萬,保單現金價值5萬,雙方離婚。怎么辦呢?如果丈夫要繼續保留這份保險,那么就是要向妻子支付現金價值5萬的一半兒,就是2.5萬元給妻子作為補償,可以繼續保留這份保單。
如果丈夫不想保留這份保單,就是把這份保單退保,拿回來5萬現金價值,要跟妻子分一半兒,一人2.5萬元,道理就這么簡單。所以從理智的角度來看,丈夫保留這份保單是合適的,其實這份保單支付了夫妻共同財產10萬元,但只要支付2.5萬元的現金價值給對方,就可以保留這個價值30萬的保險,對自己還是有益的,妻子也不會覺得吃虧,因為退保了也是拿那么多。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者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個人關系密切,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所以這次法院工作會議的紀要也在第五條明確說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比如父母去世給孩子留下的身故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次法院的工作會議,就對這些有歧義的問題做了一個比較明確的梳理,讓我們在法院判決或者在我們理解婚姻法的過程中就變得更加簡單明了了。
我們再重新梳理一下民法典1063條(原《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在這次的司法解釋就說明,房子如果是父母在遺囑中明確規定給自己的子女,跟他的配偶無關,那就只歸夫妻一方所有。今天也明確了,如果作為父母的受益人,得到父母的身故保險金,上面受益人是明確的,包括法定的,那么也就證明這筆錢也屬于夫妻個人資產。這就充分的證明了保險金指定受益人——這個條款的人性化和科學性,它達到了一個特別科學有效的遺囑的效果。
當然,這里面還有另外一個歧義,就是前面的問題:如果我們夫妻一個做投保人,一個做被保人,在離婚的時候保單該如何處置呢?這次法律并沒有明確說明,其實我們可以按照簡單的邏輯進行理解。因為投保人對保單的現金價值有天然的處分權,也就是有退保的權利,如果投保人不想給被保人留下這份保單,他是有退保的能力的,退保之后,現金價值按照剛才的解釋,還是要一人分一半兒。
但是這個問題也可以協商解決,如果被保人覺得需要這份保單,就可以協商保留這份保單,變更自己為投保人,當然也要支付一半兒的現金價值給對方。我們前面說過,這樣看來,保留這份保單對被保險人本人來講,其實還是比較有價值有意義的,對投保人也沒有傷害。我們從心理的角度來講,也等于占了便宜,就是10萬的保費,我們只支付了2.5萬元的現金價值,得到價值30萬的保障,其實我們還是占了個大便宜。
無論于公于私,其實保險在我們婚姻生活當中,它有一個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保護我們受到傷害和生病時的尊嚴,盡量不看別人臉色;保留我們晚年的尊嚴,不缺養老治病的錢,不成為家人的負擔。
第二,保護我們善良的品格,夫妻即使離婚了,也不要因為對簿公堂,而變成陌路人,變成仇人,畢竟一起生活那么多年,關鍵時刻還是熟人,還可以互相幫助。
我們今天就簡單地講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謝謝大家。
重要提示:
關注王辰老師視頻號,不錯過每一場精彩直播 !
【總編:劉佳】
【同步微信:15998825723】
<內容疑問及圖片侵權等問題請聯系修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