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指導意義
“明傷不鑒定”能夠有效破解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過度依賴鑒定導致的效率困境。
對于明確不構成傷殘的“明傷”,通過預判篩查、專業釋明,引導當事人主動撤回鑒定申請,節約了無必要鑒定期間。“明傷不鑒定”也能夠紓解當事人的成本困境,通過釋明《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標準》內容、可視化計算方式,引導當事人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三期”期限形成合理預期,節省了數千元的鑒定費用,實現“訴訟成本做減法、司法公信做加法”。
案件基本情況
鹿某駕駛電動車與汪某發生碰撞,致汪某左髕骨骨折、右足骨骨折。經交管部門認定鹿某負全責。汪某采取支具固定保守治療后,起訴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并申請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三期”鑒定。
承辦法官審查后發現,汪某因交通事故所受傷情集中在左髕骨、右足骨等兩處骨折,是可以通過直觀判斷的“明傷”,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可以判斷出汪某該兩處骨折的傷情并未達到傷殘標準。如果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結果也是不構成傷殘。不僅會增加汪某承擔鑒定費用的負擔,還會導致案件審理周期延長,進而拉長汪某實現權利的期限。
傷情不構成傷殘,但并不意味著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等“三期”費用不能支持。按照慣例,“三期”一般是在委托傷殘鑒定時一并委托鑒定的。該案傷情不構成傷殘,也就沒有繼續委托鑒定的必要,那么“三期”要不要通過委托鑒定來認定?承辦法官認真學習了鑒定機構認定“三期”的依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標準》,其中第10.2.12條和第10.2.18條,髕骨骨折非手術治療誤工120-150日,護理30-60日,營養30-60日;跖趾骨骨折非手術治療誤工90-120日,護理30-60日,營養60-90日。結合汪某年齡、恢復進度及治療記錄,完全可以酌定其三期期間。
庭審中,雙方對事故責任、傷情部位、診療記錄都沒有爭議,但就傷殘等級、“三期”期限認定存在分歧。承辦法官向汪某詳細釋明,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汪某傷情不構成傷殘,堅持申請鑒定只會耽擱時間、加重費用負擔,汪某最終接受并撤回傷殘鑒定申請。關于“三期”期限認定,承辦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第1款第4項之事實推定規則,結合《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標準》具體條款,綜合汪某年齡、恢復進度及治療記錄,對“三期”期限進行了酌定,隨后承辦法官逐項釋明計算依據及規范來源,雙方當事人當庭確認無異。隨后,承辦法官對案件當庭作出判決。鹿某也主動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案件實現了“一次有效速裁”。
案件指導思路:“明傷不鑒定”
針對道交案件過度依賴鑒定的司法慣性,本案例確立三項裁判規則:1.必要性審查規則:建立傷情預判機制,對《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明確規定不構成傷殘的傷情,原則上不予啟動鑒定程序;2.規范適用規則:對于“三期”認定,優先適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標準》等規范性文件,結合病歷資料、恢復情況等綜合判斷;3.程序優化規則: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事實推定條款,將“三期”認定納入法官職權判斷范疇,減少非必要鑒定程序。
“明傷不鑒定”機制突破傳統“以鑒代審”模式,實現三個轉變:從被動等待鑒定結論轉為主動司法審查,從單純依賴技術判斷轉為法律規范與醫學標準結合判斷,從延長訴訟周期轉為提升審判效率,有效破解人損案件“鑒定依賴癥”,為推進民事案件繁簡分流提供可復制的裁判樣本。
供稿:徐州中院速裁庭 張潔
泉山法院 盧敏
審核:李飛 褚紅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