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37期】
前言:
信訪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逐級、有序、理性表達訴求,在規定的場所、通過正常合法的程序進行。極端上訪,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后果。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以及滋事擾序、以訪施壓、以訪牟利等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更重要的是,違法犯罪行為人信息將依法記錄保存,還將直接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害人害己。
案例一
2024年4月,魏某某與劉某某、郭某等人反映某度假區開發有限公司拖欠房屋銷售傭金和購買房屋未能按期交房問題,采取在售樓部展廳拉橫幅、長時間滯留的方式制造影響,且不聽國家工作人員的勸說,后又到政府門口拉橫幅、堵路等,意圖以訪施壓,實現其不合理訴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魏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對劉某某、郭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24年5月,薛某、安某某等人反映討薪問題,為制造影響,其駕駛一輛皮卡車到某小區大門口封堵道路,并在門口搭建圍欄,導致車輛和人員無法正常出行長達數小時。公安機關依法對薛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對安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對其他情節輕微的參與人員,依法作出警告的處罰。
案例三
2024年5月,杜某、蘇某某反映討薪問題,為制造影響,采取在某售樓部外道路橫放車輛的方式堵路,導致現場交通堵塞。公安機關依法對杜某、蘇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四
2024年6月,尹某某為向某公司討要中介費用,先后兩次爬到在建的某公司工地8棟樓頂揚言跳樓,意圖制造社會影響。在現場公安、消防人員勸說尹某某期間,白某某在現場使用手機拍攝并剪輯配上不實信息文字后發布抖音視頻,引發網絡關注。公安機關依法對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的處罰,對白某某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處罰。
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信訪工作條例》及國家其他的法律法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相關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級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信訪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進行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信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景洪發布
編輯:劉泉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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